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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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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问题提出:为什么要研究控规的价值判断

1.1论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论题研究背景

1.1.2控规发展回顾

1.1.3理论和实践意义

1.2控规价值判断涉及的理论综述

1.2.1关于控规价值理论的研究

1.2.2控规价值理论涉及的研究

1.3研究对象及研究问题

1.3.1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

1.3.2论题解析与研究问题

1.4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1.4.1研究方法

1.4.2研究框架

本章注释

第二章事实分析:广州市控规的实践与发展总结

2.1广州市现代城市规划发展回顾

2.1.1广州市现代城市规划实践发展历程简述

2.1.2广州市现代城市规划制度体系发展简述

2.2广州市控规实践与发展回顾

2.2.1控规的初始探索:1980年代街区规划与新建地区控制性规划

2.2.2控规的发展探索:1990年代的分区规划编制

2.2.3控规的延展探索:2000年代基于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

2.2.4"回归"与创新结合:2005年省控规管理条例的政策回应

2.3广州市控规的编制现状

2.3.1控规编制支持了重点地区,供少于求

2.3.2控制性规划编制类型丰富,时效性强

2.3.3导则已成为开发控制主体,探索继续

2.4小结

本章注释

第三章特征分析:广州市控规的价值判断基础

3.1控规的三重特性:技术性、制度性和利益性

3.1.1控规的实质理解:三重特性的统一

3.1.2控规的技术性、制度性和利益性关系

3.2广州市控规的技术性分析

3.2.1技术性内容的目标追求:公平与效率

3.2.2技术性内容的实效认识:主观与事实

3.3广州市控规的制度性分析

3.3.1控规审批及调整程序分析

3.3.2规划管理制度的现实困境

3.4广州市控规的利益性分析

3.4.1广州市控规实践中的利益分化现状

3.4.2广州市控规实践中的价值协调困惑

3.5小结

本章注释

第四章理论分析:控规价值判断合理性评价实现的可能

4.1价值判断合理性实现的哲学解读

4.1.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争

4.1.2价值判断一致的必要性

4.1.3解决价值判断争端的方法局限

4.2控规价值判断合理性评价的逻辑解读

4.2.1显性利益主体的逻辑解读:价值判断

4.2.2隐性利益主体的逻辑解读:价值认知

4.2.3综合利益主体的逻辑解读:价值合理

4.3获取控规价值判断合理性评价的途径

4.3.1利益冲突之前进行价值导向

4.3.2利益冲突之中进行协调平衡

4.3.3利益冲突之上进行制度完善

4.4小结

本章注释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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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城市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快速城市化进程,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纵深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战略的深化实施,城市发展中的多元利益主体以不同的面貌相继独立出来,形成制约和影响城市发展的不同动力。在社会转型期中,规划环境和规划要素之间的变化对整个规划体系正产生着深刻影响:多元价值观不断渗透和影响进入规划涉及的多元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基于自身利益和价值判断逐渐形成各自的利益群体。由于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关系、经济力量和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力量强弱差异较大,往往使得在经济效率导向下强势利益群体影响和制约着规划的生成和调整倾向于他们的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侵犯了弱势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控规作为直接面对市场开发的规划类型,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分异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控规赋予了分配规划领域中最重要社会资源的权力、使命和能力。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之一,其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目标明确,控规这一专业技术是否能否校正利益影响下的价值倾斜,以符合自身的价值认知,形成面对不同主体价值判断的合理性评价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回顾总结了广州市城市规划发展历程和阶段特征,提出广州市控规具有技术性、制度性和利益性三重特征,并体现出明显的价值倾向和偏颇,寻求价值判断合理性评价具有现实意义。研究在借鉴价值哲学理论的基础上,认为控规的价值判断虽涉及政治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和功利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其利益矛盾根源难以消除,实现合理性评价较难实现,但回归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使其成为可能。 本文提出,控规隐性利益主体是社会公众,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以公共利益为形式的价值认知;显性利益主体则代表着自身本位利益为形式的价值判断,追求合理性评价应以基于综合的利益主体,既应追求公共利益,又应尊重显性主体的权利选择。有鉴于此,研究进一步探讨了规划主体的权利内容和基于现实的合理性评价途径,提出在多元主体利益冲突之前,应进行价值导向,以价值认知协调价值判断,强化政治评价和道德评价在评价中的作用;在利益冲突之中,应进行利益平衡,途径是培育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自身的利益集团,自下而上实现平等的对话和利益妥协。政府应基于公共性原则,自上而下进行价值校正;在利益冲突之上,控规还应进行制度完善,包括进一步完善控规技术性内容、建立规划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保障机制以及建立规划决策的公共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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