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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伊斯兰婚姻制度研究——以对我国当代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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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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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选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结婚要素

二、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三、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禁婚制度

四、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变迁

五、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离婚制度

第二章 传统伊斯兰教法婚姻制度的改革

一、废止童婚习俗

二、破除对成年女子的婚姻包办

三、废除“一夫多妻”制

四、离婚制度的改革

第三章 传统伊斯兰婚姻制度对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现状调查

一、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传统渊源

二、传统伊斯兰婚姻制度对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现状分析

第四章 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之间的关系

一、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的一致性

二、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

第五章 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解决办法

一、解决的路径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回族婚姻现状调查问卷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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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法律多元现象的产生。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国家法和习惯法并存是个事实。我国少数民族数量比较多,回族又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在我国,回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因此,回族所遵循的习惯法也是源于传统伊斯兰教法的。传统伊斯兰教法在中国与回族结合之后,就一直以回族习惯法的形式被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来,由于受到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态的影响,回族习惯法必然会与国家法产生一定的冲突。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系庞大,回族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因如此,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难免出现冲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在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中,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不仅对学术研究有极大的贡献,而且能够为少数民族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关的依据。
  本文选取婚姻制度为切入点,研究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婚姻制度,以对我国当代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为例,对传统伊斯兰教法中婚姻的成立要件,结婚的形式,禁婚的规定,离婚的条件进行研究,对比当代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婚姻成立的要件,结婚的形式,禁婚的规定,离婚的要件,以此来论证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受传统伊斯兰教法影响较深,以及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回族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
  本文主体部分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婚姻制度,包括传统伊斯兰教法中规定的结婚要素,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禁止结婚的规定,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和它的变迁以及传统伊斯兰教法中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制度。通过这些研究对传统伊斯兰教法中婚姻制度有个清晰的梳理。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传统伊斯兰婚姻制度的改革,由于受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传统的伊斯兰婚姻制度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通过这一部分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伊斯兰教法婚姻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当中,其中包括废止通婚习俗、废除对成年女子的婚姻包办、废除一夫多妻制、以及离婚制度的改革。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当代回族婚姻习惯法的现状调查,论述了传统伊斯兰教法婚姻制度对我国当代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以及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的由来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相关规定,与传统伊斯兰教法婚姻制度相呼应,便于我们进行比较研究。这一部分采取了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发放问卷,并进行相应的数据统计。目的是对回族婚姻习惯法现状有个客观的认识。
  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进行对比研究,找出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冲突与一致之处。他们之间的一致性包括:男女双方享有婚姻自主权以及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然后通过对比发现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冲突的地方,进行了详尽的论述。通过对回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关系的研究来找出合理的冲突解决的办法。
  文章最后一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回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提出冲突解决办法。有针对性的对上述提出的关于禁止近亲结婚范围、结婚程序、婚龄和一夫多妻制等这些方面的冲突一一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坚持国家法为根本、为前提,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予以保留。对于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定适当的进行改造,最后实现与国家法的完美对接。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相互弥补,协同发挥作用,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这样才能使一切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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