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许霆案的定性分析
【6h】

许霆案的定性分析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言

一、许霆案的基本情况

二、许霆行为性质的诸种观点综述

三、对许霆无罪论诸种学说的商榷

四、许霆构成此罪与彼罪的辨析

五、许霆案的最终归宿——侵占罪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展开▼

摘要

2007年12月,关于许霆利用ATM机出错恶意取款17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一经报道,就一石激起千层浪,进而引发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学者到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如今,许霆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消失。相反,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而言,深入研究此案,不仅会对中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进一步启发民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正义态度。
   本文从无罪论者和有罪论者所持的诸种观点入手,对其依据的理由逐一进行辩驳,重点对无罪论中的“不当得利说”和有罪论中的“盗窃罪”这两个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许霆获取银行资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一种事实状态,作为债的发生依据,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犯罪,也可与犯罪并存,二者并不发生必然的排斥关系。许霆在获取不当利益后据为已有,拒不退还,已然转化为犯罪行为,进入到刑法的评价领域。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许霆采取秘密手段,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资金占为已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法院认定为盗窃罪是正确的。
   本文的观点是,许霆不构成盗窃罪,而应认定为侵占罪。首先,秘密性是盗窃罪最基本的特征。盗窃罪中秘密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而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的相对性特征,这是基于对银行自动柜员机的概念、法律属性、柜员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其次,许霆的取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负有返还义务,在返还前的占有状态,负有保管义务。再次,许霆自取款至挥霍一空,非法占有的目的暴露无疑,其行为与结果是主客观的高度统一,符合拒不返还的特征。最后,如果对许霆以侵占罪定罪处罚,既可确保罪责刑的均衡,又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