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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相关法律比较研究——以台湾和大陆两个电子商务合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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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是在网上的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普通贸易活动各阶段的数字化、媒体化、互联网化。电子商务的前提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网络为依托平台,将原来传统的面对面商务交易、买卖行为转化为在网络上的远距离、不见面的线上交易,使商务贸易可以覆盖全球,通过网络交易迅速,可同时多人参与。这些特点都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日益发展的大环境下,人们更加喜爱追求速度,也因此,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高覆盖性,交易方便性,使用者越来越多,交易越来越频繁,而扩大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流程大体是类似的,如果每个用户和商家签订合同时都拟定一份新合同,那么等于做了很多无用功,效率自然就不会太高。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也就促生出了格式化合同。电子商务格式化合同由此诞生,这也显著削减了经营者的成本,只需在交易之前制定好合约条款放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前来消费时只需要把页面拉到最后,点击“同意”按钮,即可完成,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省时省力省心的办法,可在很短的时间内达成一个约束功能的合同,但凡事都有利弊,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在为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是存在许多弊端。消费者来自全球各地、五湖四海,每个人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只有一份格式化合同,内容单一、间接,也就无法像普通合同那样针对每个当事人制定出符合每个当事人特定情况的合同,消费者无法主动调整合同中不适合自己的部分,只能非自愿的选择合同结尾处的“同意”或“不同意”。这在实际商务交易中就会因为利益不均衡引起纠纷。
  自两岸电子商务开始发展至今,因为电子商务不局限于地域、也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发展迅猛。随着两岸的电子商务往来的日益频繁,两岸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人员已经从专业从业者扩大到了一般消费者,两岸电子商务至此也产生了爆炸性的发展,全面衔接。诚如以上,电子商务随意标价、顾客自身利益无法保障等事件的探讨成为当务之急,此论文就台湾和大陆的电子商务法制中主要问题—格式合同进行浅谈分析。
  从格式合同的成立、效力、行政管制以及提醒告知四个方面进行分别探讨和最终比较分析。并且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进行了比较,最后本文针对我国两岸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诸多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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