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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旅”诉“天津国青旅”企业名称权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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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案例概述

1.1 基本案情

1.2 裁判结果

1.3 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2.1 本案企业简称之网搜关键词的法律性质

2.1.1 案中企业简称是否属企业名称权范围

2.1.2 原告企业简称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1.3 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法律分析

2.2 本案被告涉案行为法律性质

2.2.1 关于竞价排名中企业名称侵权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2.2.2 本案中被告行为是否引起混淆或误认

2.3 本案中关键词竞价服务提供者“百度”、“谷歌”的责任

第三章 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3.1 完善我国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立法方面建议

3.1.1 强化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3.1.2 量化损害赔偿数额

3.1.3 企业名称分级登记改为统一登记管理制

3.2 完善我国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司法方面建议

3.2.1 明确知名度认定标准

3.2.2 企业名称合理简化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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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也随着市场的开放越来越频繁,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也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实践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例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求。我国于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专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显已经不适应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发展的保障,所以应该加深对企业名称权的研究,让关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法规规范更加适应保护企业名称权的现实需要。
  本文以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为切入点。首先,根据案情及审理情况,提出并解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判决法律适用及互联网关键词竞价服务之提供者责任三方面的案件焦点问题;其次,笔者根据争议焦点分析了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背景,企业简称被设置成搜索关键词是否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时总结出企业简称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最后笔者根据案例引发了相关法律思考,主要是企业名称权尤其企业简称保护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不足,提出了完善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立法方面建议和司法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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