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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构成与认定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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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敲诈勒索罪客体的分析与重构

第一节 本罪主要客体的分析与重构

一、本罪主要客体的理论通说分析

二、本罪主要客体的重新认识及其价值序位构建

三、本罪主要客体重构后的实例分析

第二节 本罪次要客体的分析与重构

一、本罪次要客体的理论通说分析

二、本罪次要客体的理论重构

三、重构本罪次要客体的实践意义

四、重构后的本罪次要客体区分功能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本罪的特殊行为对象分析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分析

第一节 本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

第二节 本罪被害人产生恐惧及其恐惧程度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第三章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财产权行为的界限

第一节 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外法域评价

第二节 以威胁方式行使物权行为与本罪的关系

第三节 以威胁方式行使债权行为与本罪的关系

一、以威胁方式索取到期债务与本罪的关系

二、消费者以威胁方式维权与本罪的关系

第四节 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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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决定的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本文拟在批判这种通说见解的基础上,构筑本罪主要客体的价值序位,重新认识本罪的次要客体,并以此为中心,探讨本罪的构成及认定。本文的主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和重构了本罪的客体,认为本罪主要客体是有本权的占有和未占有的本权,以及两种事实上的占有,即无人享有本权的事实上的占有与只有原权利人享有本权的事实上的占有,并依次分为三个价值序列,前后位阶的客体是递补关系,这也是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合法根据所在。本罪的次要客体则是为一般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人身自由中的意思决定自由。本章并从辨析本罪与诈骗罪及抢劫罪入手,阐述本罪次要客体重构后具有的区分功能。第二章对本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解读,认为本罪威胁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使得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受限。被害人恐惧与否的判断标准宜采主观说,其与本罪的成立无关,但直接关系到本罪是否既遂。双重客体的犯罪只有主、次要客体都被侵犯时,才可能构成既遂,而只有让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威胁行为才侵犯本罪的次要客体。第三章考察了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与本罪的关系,认为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分为两类:以威胁方式行使物权行为和以威胁方式行使债权行为,消费者以威胁方式维权属于后者,并得出以下结论,行为人以行使财产权的目的,在权利范围内,以具有相当性的威胁行为行使财产权的,不侵犯本罪的客体,不会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不构成本罪。

著录项

  • 作者

    徐凯;

  •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

  • 授予单位 厦门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立;
  • 年度 200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客体;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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