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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研究——以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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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以下简称“海运货物一切险”)在分摊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海上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海运货物一切险在应对海上风险,尤其是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等外来风险时存在较大不足。本文以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风险为中心,剖析我国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不足,借鉴英国相关制度的最新发展,结合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识别标准的法理基础,论证我国海运货物一切险应加强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风险的承保,并提出相应的保险条款完善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评析我国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应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风险的现状与不足。由于我国海运货物一切险条款中对“外来原因”缺乏界定,导致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一切险条款的性质不明确,承保范围不清晰,制约了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第二章梳理英国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就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风险的发展演变。英国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在该问题上经历了从“广泛承保”到“部分排除”再到“恢复承保”的演变过程,折射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理念的强化、航运秩序格局的走向、海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等因素对海上保险法发展趋势的影响。
   第三章探究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识别标准。可保风险的本质决定一切险所承保损失应当具有偶然性;货物保险的特征决定一切险所承保损失应当具有实质性;此外,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的损失原因还应具有外来性。
   第四章论证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应属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所致损失符合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识别标准;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亦符合海上保险的发展趋势。我国海运货物一切险条款承保范围的不清晰制约了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风险的分散,故应加以完善以应对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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