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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比较研究——以《消保法》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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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两岸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宏观比较

一、历史渊源的比较

二、立法目的的比较

三、法律责任性质的比较

第二章 两岸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构成要件的比较

第一节 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前提要件:消费主体的认定

二、一般要件:欺诈行为

第二节 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要依本法提起诉讼

二、原告需要举证有所损害

三、被告须有故意或过失

四、须有课处惩罚金之必要

第三节 比较分析

一、消费主体

二、消费客体

三、适用范围

四、不法行为

五、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 两岸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法律效果的比较及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第一节 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效果

一、损失的计算方式

二、数额的限制

三、商品房合同买卖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节 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效果

一、损失的计算方式

二、数额的限制

三、法院当审酌因素

第三节 比较分析

一、损失计算的区别

二、赔偿性惩罚金数额计算的区别

三、法官裁量权的不同

第四节 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足

一、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太窄

二、惩罚性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不够明确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罚力度不够

第五节 大陆地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应为侵权责任

二、明确欺诈故意的认定方式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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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繁荣,现今消费者权利受到不法企业经营者侵害的问题日趋严重。因此,两岸分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求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更好的保护。但两岸的法制发展进程有所不同,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的目的及对惩罚性赔偿金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差异,自然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构成要件和损害结果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本文通过对两岸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比较,探讨两岸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差异,以发现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两岸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历史渊源、立法目的和法律责任性质进行比较,以求对两岸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差异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第二部分是对两岸惩罚性赔偿金构成要件的比较,从消费主体、消费客体、适用范围、不法行为及其主观要件的角度,探讨了两岸立法的区别;第三部分是对两岸惩罚性赔偿金法律效果的比较,主要是从损失的计算方式、数额的计算等方面展开对比;同时,在前文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大陆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存在的不足,再借鉴台湾地区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了对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目前针对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研究多以英美为参考对象,系统的对两岸消费领域中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比较较少,因此,本文通过对两岸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比较,有助于发现大陆地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足和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二)本文不拘泥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本身的探讨,而是结合了两岸消费领域有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典型案例,结合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使得本文提出的建议更加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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