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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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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容留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 容留行为概述

一、容留行为概念之厘清

二、容留行为的界定

三、容留行为:帮助行为的实行化

第二节 容留行为的二分法

一、以是否具有意思联络为标准进行

二、以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第二章 容留行为之罪与罚

第一节 容留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分析

一、实质违法性学说简述

二、法益侵害说之提倡

三、容留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分析

第二节 域外立法考察及评述

一、日本的立法

二、台湾地区的立法

三、澳门地区的立法

四、香港地区的立法

第三节 我国法律对容留行为的规制

一、我国相关立法

二、我国现有立法所面临的困境

第三章 处罚范围限制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案例一相关争议及检讨

一、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冲突

二、案例一的几种处理意见

第二节 几种可能的路径选择

一、《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三、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

第四章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及借鉴

第一节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概述

一、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产生

二、可罚的违法性的理论根据

三、可罚的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可罚的违法性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与我国现有立法相契合

二、我国刑法采违法相对论立场

第三节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之引入

一、“综合标准说”之提倡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引入的方式

三、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具体应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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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容留行为,究其实质为吸毒行为的帮助行为。在吸毒行为已经非罪化的背景下,将容留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应当特别慎重。鉴于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不明晰,有过于扩张刑罚权的倾向,应合理界定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
  刑法之所以将容留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在于容留行为对社会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有导致危害社会公众健康、扰乱社会公共安宁的危险。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较大,将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行为也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畴,因此有必要对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制。对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制,主要有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等四种路径选择。在分析的基础上,适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也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规定相协调。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容留行为,包括容留行为的概念、容留行为的界定以及容留行为的分类等;
  第二章为容留行为之处罚,运用“法益侵害说”对容留行为的入罪进行论证,对我国及域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介绍及评析;
  第三章介绍了限制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的几种可能路径选择,并对其能否适用进行分析论证;
  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介绍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并对运用该理论对容留行为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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