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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化解释在条约解释中的运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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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缩略语表

引言

第一章 进化解释的基本问题概述

第一节 进化解释的称谓及其内涵

第二节 进化解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从有约必守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关系的角度看进化解释的必要性

二、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角度看进化解释的合理性

三、进化解释未纳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原因

第二章 进化解释方法在国家间普通条约中的适用

第一节 以“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为例探讨

一、案情简介

二、进化解释在本案中的适用

第二节 进化解释方法在国家间条约中的适用

一、国家间的缔约意图

二、具有演进特征的条约用语

三、进化解释需遵循的规则

第三章 进化解释在国际组织的宪章性规章中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宪章性规章的缔约目的

第二节 进化解释在国际组织规章中的特殊适用

一、裁判员的地位与职责

二、进化解释在地区性国际组织中的特殊作用

第三节 进化解释在WTO中的适用倾向

一、以“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为例看待进化解释

二、进化解释在WTO中的运用规则

第四章 进化解释的运用限制

第一节 对未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的适用问题

第二节 进化解释运用的规则与限制

一、条约自身的可扩张适用性

二、条约用语的“自然意义”与“适用意义”

三、进化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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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化解释,是指随着时间的经过,当缔约时的法律、政治、社会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条约的内容不能适应现时的变化时,应在不改变条约本来性质和目的的基础上,对条约内容做出符合现时变化的解释。它与根据订约当时的环境而对条约所做的当时意义解释相对应。
  晚近的国际法案例表明,进化解释已然成为了条约解释中的一个新趋势。在时间经过、情事发生变更时,法官会根据条约的具体情形而适用进化解释。然而,对条约的解释是一个灵活的过程,由于进化解释目前还没有形成习惯规则,缺乏统一的规则制约,在适用这一解释方法的过程中,极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想在适用过程中避免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要以缔约方的意图为基础,探求缔约方是否希望条约的长久存续,只有具有长久存续性的条约才可以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二是要区分条约中用语的“自然意义”和“适用意义”,判断条约中用语是否具有可扩大其适用意义的开放性,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可以对条约进行进化解释。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保证条约不断适应现实情况的同时,不至于任意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的解决在时间经过、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发生的条约争端,以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总体上概述进化解释的基本内涵。第二章分析进化解释在国家间条约中的运用,并以“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为例具体阐释进化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第三章分析了进化解释在国际组织的宪章性规章中的运用,并以其在WTO中的运用为例具体阐释。第四章结合进化解释的运用情况来分析其运用限制。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区分进化解释在国家间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宪章性规章中的运用,分析了进化解释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及运用顺序问题,并从条约用语的“自然意义”和“适用意义”的角度探讨其运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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