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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制度——以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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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论动产抵押制度——以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分为引言、正文五章、结论,全文五万余字。 论文的引言主要阐明了本论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1995年的《担保法》到2007年的《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有关动产抵押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因此,本论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第一章主要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阐述了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演进。纵观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可知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的优越性扩展至动产的结果,是经济生活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 论文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主要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我国台湾、法国、德国的相关制度。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动产抵押制度理论的系统化。 论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动产抵押权设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动产抵押合同违反书面形式的后果如何、标的物范围可否为一切动产、可否为将来取得的财产问题、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问题。 论文第四章用较多篇幅剖析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规则。重点分析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的性质,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对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提出置疑。 论文第五章就我国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到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各环节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动产抵押权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相关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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