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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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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概述

1.1 举证时限的涵义

1.2 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能

1.2.1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

1.2.2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价值功能

第2章 民事诉讼举证的期限

2.1 举证期限的合理确定

2.1.1 举证期限的性质

2.1.2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2.1.3 举证期限届满与举证逾期的临界点

2.2 与举证时限相关的部分程序问题

2.2.1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2.2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举证期限

2.2.3 法院调查取证与举证期限

2.3 申请鉴定的举证时限

2.3.1 怠于申请鉴定

2.3.2 反复申请鉴定

第3章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3.1 逾期举证行为

3.1.1 不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

3.1.2 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

3.2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3.2.1 现状——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地法院的“首例”切入

3.2.2 问题——基于对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缺陷的分析

第4章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异议/救济制度

4.1 设立异议/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4.1.1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4.1.2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2 异议的对象范围与具体处理程序

4.2.1 异议的对象范围

4.2.2 异议的具体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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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提出证据适时提出原则,这使我国法律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有了名正言顺的地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亦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该法第99条至102条进一步细化了举证时限制度。但依然需要仰仗原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经验,方能将新修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举证时限的规定贯彻落实。但不可避免的是,在实行后的一段时间内,正常运行举证时限制度还会处于比较窘迫的处境。而举证时限制度都必然包含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后果这两个方面,故本文以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方面入手,以此为线索,通过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的现状,分析其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试着提出现阶段良好运行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对策。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 第一章,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述,包括其概念、价值、理论基础等内容。重点分析其旧有概念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对于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下,重构举证时限制度概念,可为下文的论证作良好的铺垫。 第二章,论述举证期限的基本内容,主要分析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以及与举证期限相关的部分程序问题,如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等,着重对鉴定申请的举证时限展开分析。 第三章,对逾期举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讨论。首先,对于逾期举证行为进行分析界定,将逾期举证行为分为不可罚性与可罚性;其次,摘录新民诉法实施后各地法院处理逾期举证行为的案例,对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适用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 第四章,是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异议/救济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具体论述,一是设立异议及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二是存在异议的对象范围及具体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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