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第1章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概述
1.1 举证时限的涵义
1.2 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能
1.2.1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
1.2.2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价值功能
第2章 民事诉讼举证的期限
2.1 举证期限的合理确定
2.1.1 举证期限的性质
2.1.2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2.1.3 举证期限届满与举证逾期的临界点
2.2 与举证时限相关的部分程序问题
2.2.1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2.2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举证期限
2.2.3 法院调查取证与举证期限
2.3 申请鉴定的举证时限
2.3.1 怠于申请鉴定
2.3.2 反复申请鉴定
第3章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3.1 逾期举证行为
3.1.1 不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
3.1.2 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
3.2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3.2.1 现状——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地法院的“首例”切入
3.2.2 问题——基于对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缺陷的分析
第4章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异议/救济制度
4.1 设立异议/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4.1.1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4.1.2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2 异议的对象范围与具体处理程序
4.2.1 异议的对象范围
4.2.2 异议的具体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