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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视阈下的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员额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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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1. 命题的提出

2.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3. 行文结构说明

第1章 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员额制的基本概述

1.1员额制的界定

1.1.1员额制的定义

1.1.2员额制的特点

1.2 员额制的功能

1.2.1 提供职业保障

1.2.2有利于精英化

1.2.3 有利于去行政化

1.3 基层检察机关员额程序设计

1.3.1 设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1.3.2 设置遴选程序

1.4 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比例

1.5 基层检察机关员额薪酬

第2章 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员额制的实证透视

2.1 基层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2.1.1 案多人少

2.1.2 办案责任终身制

2.2 遴选存在的问题

2.2.1 遴选委员会人员组成

2.2.2 条件的设置

第3章 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员额制的完善思路

3.1 以区间案件数量确定员额并设置浮动比例

3.1.1 域外的检察官员额比例

3.1.2 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比例的完善

3.2 准入门槛的设置

3.3 员额向基层倾斜制

3.3.1 机构大部制探讨

3.3.2 员额比例向基层倾斜

3.4 明确权责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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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1月21日至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表示要牢牢把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扎实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履职尽责奋发有为。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对新形势下的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行部署,明确提要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
  但随着在试点省、市及全面推行过程中,尤其是检察官员额制推进及办案责任终身制的明确以后,因相应的检察保障制度并未建立,检察官的入额条件存有偏颇、待遇并未完全明晰,且因地区案件差异及检察职能过于宽泛等问题,导致不同地区出现人员流失、怠于履职的情况。
  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结合,深入剖析检察官员额制在制度设计上的特点,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借鉴域外检察机关员额制的经验,对司法改革下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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