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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法与良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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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良好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在现代文明国家已经获得普遍的认同并被付诸实践。良法作为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法治化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良法的思考开始于古希腊时代,在其后的岁月里,良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形成了不同的良法理论。这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当然,其他中外思想家对良法的思考也是不容忽视的。但是,良法并没有因为众多的思考而获得一个普遍的标准和界定。这一点主要根源于良法本身的相对性,良法并不是绝对的,它只能存在于具体的时空之下。我们对于良法的认识也只能是局部的和相对的,但出于论述的需要,我们对良法做了一个描述性的界定:良法是相对于一定的时空在价值、规范、体制及程序上都作出了合理安排的法律。 良法对法治的奠基性作用已经被认同,但是有了良法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法治的实现依赖良法得到了良好的遵从和实施,但这种遵从和实施并不是良法自身就能完成的,它又依赖社会主体的能动参与。在现实社会里,我们的良法运行效果总是差强人意,良法经常处于一种困境。一方面,良法未能获得普遍的遵守;另一方面,良法在实施中经常受到执法者的扭曲和利用,良法成了法律实施者手中牟利的工具。这是良法遭遇困境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法治化初期体现得尤为明显。良法的实现需要各种社会制度的有机配合,尤其是良吏培育机制的形成与完善。良法呼唤良吏的出现和培育,良法需要良吏的遵从和实施。良法能否摆脱尴尬依赖于我们的执法者能否崇法、知法、守法和护法,而能否崇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也是我们界定良吏的客观标准。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的良法和良吏的关系总是出现缺位和错位的状态。我们的良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我们良法的需要。因此,加强良吏培育是我们良法制度的需要,也是那些处于法治化初期的国家容易忽视但至关重要的任务。 然而,良吏的培育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以我国为例,它应从我国的良吏培育状况出发,要求加强良吏培育机制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经济、民主、道德等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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