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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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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2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内涵

2.1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概念

2.1.1 组织结构和一体化的概念

2.1.2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概念

2.2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权力配置

2.2.1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权力构成

2.2.2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权力分类

2.3 检察一体化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2.3.1 检察机关外部具有独立性

2.3.2 检察机关自身具有整体性

2.3.3 检察机关内部统制性与检察官独立性的对立统一

3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理论基础

3.1 检察权性质分析

3.1.1 检察权是司法权

3.1.2 检察权是行政权

3.1.3 检察权是准司法权

3.2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存在机理

3.2.1 组织结构一体化

3.2.2 职权功能一体化

3.2.3 诉讼活动一体化

3.3 检察一体化原则的价值取向

3.3.1 打击犯罪说

3.3.2 防范误断滥权说

3.3.3 统一追诉法令说

3.3.4 国会责任说

4 检察一体化原则与国外检察体制

4.1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4.1.1 法国

4.1.2 日本

4.1.3 德国

4.2 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

4.2.1 英国

4.2.2 美国

4.3 其他

4.3.1 俄罗斯

4.3.2 其他国家

4.4 国外检察一体化原则发展动向

5 检察一体化原则与我国检察体制

5.1 我国检察体制研究

5.1.1 我国检察体制设立的理论基础

5.1.2 我国检察体制的变化过程

5.2 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5.3 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我国的移植和应用

5.3.1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必要性

5.3.2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可行性

5.3.3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操作建议

6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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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追究犯罪和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国家和个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权力的总称,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为保证检察权行使过程中能正确反映国家意志,人们在检察体制的实体结构,即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设计中,提出了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内容是:各级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存在,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整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全体活动的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官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体;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实行上命下从关系,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承担遵从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命令的义务,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负有监督、指挥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27]。检察一体化原则的确立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这一原则显示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检察机关实行对外独立和对内统制的集权式组织结构,审判机关实行排除外部和内部统制的分权式组织结构。该原则作为确定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并指导检察官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已被现代各国检察机关普遍接受。在我国,检察一体化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表现,但是在相关检察体制的法律规定,如检察院组织法中,检察一体化原则并没有得到明确,主要是因为我国检察机关理论依据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侦查、控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与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体制改革及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已成为法律理论界和司法机关普遍关心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出现了建议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呼声。为了准确把握对检察一体化原则的移植与适用,研究该原则的起源、性质,客观、全面分析该原则就显得很有意义,只有理解该原则的科学含义,同时结合我们的国情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才能对检察改革及国家法治建设产生积极影响。本文通过组织行为学中组织结构理论为指导,提出在我国检察机关组织设计中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问题,并研究实行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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