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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EU、NAFTA法律模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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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般理论

2 区域经济一体化两种法律模式之比较

3 区域经济一体化两种模式对中国区域经济安排的启示

4 结 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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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可逆转。总体上来说,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是 指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各国通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从而达成多边贸易规则的共识,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贸易的多边化和自由化,世界经济正在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另一种的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即部分地缘相近或者跨区域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通过彼此之间的贸易优惠安排,结成贸易或经济共同体,以期实现这些国家间的贸易自由化。各种区域经济组织在近几十年以来的迅猛发展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备和成熟,无论是在程度还是范围上都不断加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与周边地区或者跨区域加入各种不同的区域经济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愈演愈烈。因此,本文将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视角研究国际经济组织及国际经济组织法是非常有必要并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官方统计,将近90%的国家和地区隶属于不同的区域经济组织。截至到2005年7月,向WTO及GATT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已经达到330个。其中,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发展最为成熟,也为世界其他各区域组织做出了很好的典范,并提供例如非常宝贵的值得借鉴的经验。欧盟作为比较成功的区域典范,其内部统一和融合的程度是目前其他任何区域经济组织所不可比拟的,而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形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其对南北型合作模式的探索及成功经验也同样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目前我们也在加快与相关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谈判工作,其中卓有成效的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协议进程,已于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人口最多、国内生产总值和贸易额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在详细的介绍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辩证关系之后,分别从历史地理及经济背景、机构设置及运行、法律制度安排、争端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剖析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两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法律模式从不同方面进行比较并最终得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达到规范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建设工作,保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完善,使得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区能够顺利发展,并且增进区内合作,提高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并且能够对世界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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