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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危机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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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1 绪论

1.1 写作背景

1.2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2 罗马法上的财产

2.1 引言

2.2 罗马法上的物的划分及罗马财产制度

2.3 罗马法上债的发展

2.4 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

2.5 小结

3 近代物权债权划分的形成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3.1 罗马法之后自然法学派之前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3.1.1 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3.1.2 人文主义法学派对近代私法体系的初步构建

3.1.3 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划分

3.2 萨维尼对物权债权区分的贡献及其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3.2.1 萨维尼之前的德国法继受罗马法及物权债权划分

3.2.2 萨维尼物权债权划分和区分理论的形成

3.2.3 萨维尼之后德国学者论物权债权的区分及《德国民法典》对物权债权划分和区分的确认

3.3 《德国民法典》之后物权债权区分标准的确立--权利特性区分说

3.4 小结

4 物权债权划分理论的危机

4.1 物权债权划分理论危机的根源--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

4.2 各国学者评说物权债权的危机

4.3 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实质

5 物权债权划分的必要性及现行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不足

5.1 物权债权划分的必要性--萨维尼划分物权债权的逻辑起点

5.1.1 物权债权划分的客观性基础--自由在萨维尼权利客体分类中的地位

5.1.2 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萨维尼物权债权划分中“支配”的含义

5.1.3 物权债权划分的必要性--权利客体的自由决定权利主体的自由

5.2 权利特性区分理论的不足

5.2.1 权利特性区分理论的功能错位

5.2.2 权利特性作为物权债权区分标准的方法论错误

5.3 小结

6 物权债权制度的目的--物权债权目的区分说的理论基础

6.1 引言

6.2 物权的本质作为物权基本制度的目的

6.2.1 物权的本质及物权类型的不确定性

6.2.2 物权基本制度解释

6.3 债权的本质作为债权基本制度的目的

6.3.1 债权的本质及债权的相对性

6.3.2 债权基本制度阐释

6.4 物权债权制度的其他目的

6.5 小结

7 物权债权区分标准的确立--权利目的区分说

7.1 物权债权目的之间的比较

7.2 物权债权的目的比较及区别性特征

7.3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目的区分说

8 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解释

8.1 对解释方法的说明

8.2 物权债权化现象及其解释

8.3 债权的物权化现象及其解释

8.4 小结

9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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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与区分问题,是现代民法学中困扰德国法系民法学者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主要表现在,近世以来,学者发现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无力解释现代社会中所出现的一些物权债权的新现象。也就是说,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无法将物权债权中的一些新现象进行合理的归类,从而出现了一些学者所谓的“物权债权化”或者“债权物权化”或者叫“中间现象”的权利类型。这些现象的出现引发了各国学者对物权债权划分的质疑,并由此引发了物权债权划分的危机。现代学者寻找出现代民法中出现的各种“中间现象”,论证了传统物权债权划分的不合理。但是,在这些对传统物权债权的质疑甚至指责声中,很少或者说几乎没有学者回答那些涉及到物权债权划分理论核心的问题,要全面的罗列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但是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的这些问题:近代的民法学者为什么要区分物权和债权?近代物权债权划分的根据是什么?如果物权债权的划分是错误的,它到底错在哪里?是物权债权一开始划分的逻辑就有错误,还是后世的理论发展偏离了最初的划分逻辑等等。很显然,搞清楚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看清问题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批评上。本文正是试图回答这一系列的问题,通过追本溯源,本文将萨维尼对物权债权的划分作为近现代物权债权划分的起点,并从其最初的划分论述中,寻找其债权债权划分的内在逻辑,论证了物权债权划分的必要性,指出后世学者以物权债权的特性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才是导致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罪魁祸首。权利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其恒定地带有人类的目的。物权债权的区分,不能是权利特性的区分,而是权利目的的区分。在此基础上,本文探索了物权债权的目的,并构建了以权利目的为区分标准的物权债权区分说,最后,通过权利的目的区分说解释了现代民法中所谓的“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本研究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明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本文的创新与不足,指出了物权债权的现代性危机。
   第二章介绍罗马法上的财产法。通过对罗马法上物的划分、债的发展、以及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介绍,指出罗马法上的财产制度主要是围绕财产归属为中心而设计的,虽然其法律技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并不真正存在物权债权的划分。其诉讼制度不过是在罗马法的体系下,对具有不同特点的财产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近代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形成及其对立法的影响”首先阐述了罗马法之后自然法学派之前这段时间的物权债权划分理论。指出物权债权划分是在经过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和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以后,逐渐形成的。其中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的贡献在于使罗马法逐渐体系化。而人文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则逐渐将个人主义和个人的意志自由溶入到法学中去,使近代以权利为工具的法律制度呼之欲出。接着阐述了萨维尼的权利划分体系和物权债权的划分。指出萨维尼以“个人意思独立支配的领域”作为权利的划分基础,并将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界定在权利客体之上。最后指出萨维尼的这一物权债权划分被《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引发了后世学者对物权债权区分的讨论,最终形成了以权利特性作为区分特征的物权债权区分说。
   第四章“物权债权划分的危机”作为本文的过渡章,主要阐明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表现——现有的物权债权特性区分说无法解释物权债权中出现的“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接着介绍了各国学者对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评说。最后分析了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实质,指出物权债权划分危机可能是由于民法先辈们最初错误的物权债权划分理论引起的,也可能是后世错误的物权债权特性区分理论所造成的。
   第五章“物权债权区分的必要性及现行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不足”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是本文化解物权债权区分危机和建构新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部分分析了萨维尼法律关系的概念,并重点分析了萨维尼权利分类的基础----“个人意思独立支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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