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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旋转门现象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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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越来越多的商人从政、官员下海,使得旋转门进入到公众视野。旋转门现象是指的个体在政府内部和外部交叉任职,为相关利益集团牟利的现象。旋转门现象产生的因素很多,涉及到个人价值观的养成、公务员内部管理机制、法律制度以及舆论关注等。旋转门现象是一把双刃剑,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符合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同时它会带来期权腐败、公权力私有化、破坏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等不利影响。其中最突出的矛盾是,“公务员离职后自由择业可能导致期权腐败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与“自由择业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受到宪法保护”之间的矛盾。对此笔者的立场为,应当设立并完善旋转门条款。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近年来腐败呈现群体化、高官化、巨额化、期权化、新型化的特征。腐败作为政府工作中永恒的课题,随着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应的法制建设必不可少。就我国的现状,旋转门条款作为反腐败法制建设中的一部分,是阻挡腐败的最后环节,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和强制力。
   由于商人从政对公共利益的威胁小,本文中只讨论对官员下海的择业限制。从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旋转门条款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表明我国对于离职公务员择业限制的相关立法工作给予了相当重视。但通过介绍我国旋转门条款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旋转门条款尚存在立法语言表达技术不规范、立法体系内部不合理等不足,结合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从立法模式和限制模式的确立,限制内容的完善,对处罚主体、处罚种类、处罚内容予以确立以及设立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等方面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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