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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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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社会,贸易的全球化正是体现这一点的有力证明。对于国际贸易的研究就离不开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研究,它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而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现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包括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产生于不同的航运背景下,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保护的当事人也有所不同。它们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与免责都做了不同的规定,这造成了航运立法的混乱。随着航运业、贸易业的发展,它们的很多规定也已不在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人们急切地需要通过修改现行国际公约以统一运输法以及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于是《鹿特丹规则》出现了,这是航运立法上最年轻的国际公约,它代表了当代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它制定了很多新规定,对于它的研究和评价,成了国际海上运输法界的热点。《鹿特丹规则》的新出台也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新的蓝本。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研究承运人责任制度在三大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中的最新发展,并结合我国《海商法》中的规定提出修改我国相关规定的意见。本篇论文分成四个章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一部分对承运人与承运人识别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承运人的基本问题,然后从三大国际公约施行的时间顺序介绍了承运人在该公约中的发展,接着简单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从《鹿特丹规则》中的最新规定提出了对我国相关规定修改的启示。最后,从海运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第二部分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展开了分析。此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介绍了责任期间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期间从“钩至钩”到“港到港”再到“门到门”的发展方向,接着分析了我国的有关规定;第二,承运人的责任范围,着重从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的角度,以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是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分别研究了三大国际公约确立的归责原则与相应免责事项的关系,以及当事人应如何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接着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中的最新发展。最后分析了我国采用的归责原则,还有《鹿特丹规则》对修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首先分析了修改我国相关规定之必要性。然后从承运人主体、责任期间、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这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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