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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以《多德—佛兰克法案》为借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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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2 证券监管的一般理论

2.1证券监管的概念

2.2证券监管的目的

2.3证券监管的原则

2.4证券监管的主要模式

3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

3.1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3.3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两个案例为背景

4 《多德-佛兰克法案》解读

4.1《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出台背景

4.2多德佛兰克法案的立法历程及内容

4.3多德佛兰克法案关于证券监管的规定

5 多德-佛兰克法案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作用

5.1设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5.2 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5.3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5.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5.5 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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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的重中之重,证券监管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以及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证券市场自身存在投机性和投资回报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证券市场成为高风险的投资场所。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表明:资本家在利益的驱动下是有可能进行违规操作以套利,而这样的操作一旦失败,则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完备、合理的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前提。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后,奥巴马政府推出《多德—弗兰克法案》作为回应,该法案在证券监管方面重在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自律组织地位的提升等等;我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制,但另一方面,由于起步较晚以及立法技术、观念落后的原因,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借鉴以美国《多德-佛兰克法案》为代表的西方最新的立法成果,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总结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建议,除了导言,全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证券监管概述。包括证券监管的概念,证券监管的目的和原则,证券监管的主要模式。证券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的,兼有确保公正、有效的市场的目的和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目的,监管活动应围绕目的展开。主要模式包括三种,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集中监管,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和以欧陆为代表的折中型监管。
  第二部分,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缺陷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不过20多年的时间,方方面面还都不算完善,这部分一开始列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一些欺诈案件,接着分析了由这些欺诈案件反映的证券监管的深层次问题:1,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过大且受约束较少;2,包括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证券自律组织的作用没有较好地发挥出来;4,立法、执法存在问题,主要是立法不成体系,法律之间的衔接性较差以及执法力度偏低,很多时候只注重事前立法,不注重事后执法。
  第三部分,《多德-佛兰克法案》的解读。该法案内容庞杂,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包括16章,1601条,厚达2300多页。在对法案各章内容做了一个简短的总结后,主要关注了其中第九章,即对于证券监管这部分的立法情况,第九章的要点包括:1,强调保护投资者;2,加强证券经纪交易监管;3,证券法执法;4,SIPC改革(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5,关于域外管辖权。
  第四部分《多德-佛兰克法案》对中国证券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对比《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五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建设更加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1,设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2,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3,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5,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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