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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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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 论

1.1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之处与不足

2 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原理

2.1人寿保险金的内涵与特点

2.2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可税性

2.3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具体调整

3 美国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调整

3.1征税对象

3.2纳税义务人

3.3联邦遗产税税率

3.4税收优惠

4 英国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调整

4.1征税对象

4.2纳税义务人

4.3税收负担

4.4税收优惠

5 德国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调整

5.1人寿保险金为继承财产或赠与财产

5.2人寿保险金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

5.3遗产税税率

5.4税收优惠

6 日本继承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调整

6.1人寿保险金视为继承所得

6.2人寿保险金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

6.3继承税税率

6.4税收优惠

7 域外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调整的比较与借鉴

7.1 域外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调整的特征

7.2 域外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调整的区别

7.3我国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

7.4我国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立法构想

7.5配套制度

8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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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收的税种,虽然它对财政收入贡献率较小,但是对平衡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曾计划开征遗产税,并于2012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其中关于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表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被视为“保险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既混淆了基于不同原理的人寿保险在性质、功能及理赔等方面的差异,也忽视了现代保险业出现的两全险、分红险、投连险等新型人寿保险的投资和储蓄功能已经迥异于传统人寿保险的现实。因此,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借此完善金融保险税制,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原理。首先,介绍人寿保险金的内涵、产生原理以及主要特点,进而分析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可税性,论证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人寿保险金的定性分析,说明其收益性质对其税收待遇的影响,解释人寿保险金与遗产税的相互关系,即一方面人寿保险金具有遗产税法上的可税性,另一方面人寿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遗产税。这部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人寿保险金是否具备可税性;如果人寿保险金具备可税性,应当以遗产税进行调整的理由。
  第二部分选取了从经济体量或者法系渊源上与我国相近的四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作为研究重点,整理出这四个国家的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宏观态度与微观规定。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梳理了其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具体规定,归纳各国对不同类型人寿保险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人寿保险金在遗产税方面的调整经验。
  第三部分重点比较四国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首先,总结域外遗产税法在税种选择、税收负担方面调整人寿保险金的特征。其次,介绍四国遗产税法在税收调整宗旨、税收优惠程度的区别——美国和英国更为中立,而德国和日本对人寿保险产品存在明显的政策倾斜和引导。再次,从建立人寿保险课税制度以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和调整财富非税转移以促进税收分配正义两个方面来论证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未来我国以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进行调整的立法构想,从立法目标、税制要素和配套制度出发,粗略地勾勒出我国未来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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