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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罚金刑地位之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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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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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罚金刑地位概述

(一)国外罚金刑地位立法例及司法适用现状

(二)我国罚金刑的定位及司法适用情况

(三)中外罚金刑地位之比较分析

二、我国罚金刑主刑地位之经济基础

(一)罚金刑主刑地位之经济分析

(二)我国罚金刑主刑地位之经济基础

三、我国罚金刑提升为主刑之法律文化基础

(一)犯罪观的科学化

(二)刑罚观的理性化

四、罚金上升为主刑是犯罪形势的要求

(一)有效遏制贪利犯罪需要将罚金提升为主刑

(二)有效遏制单位犯罪需要将罚金提升为主刑

(三)有效遏制过失犯罪需要将罚金提升为主刑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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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罚金刑的地位是罚金刑制度创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它决定了罚金刑适用中诸如适用范围、适用率、适用方式等一系列的问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科学定位对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罚金刑作为一种较为缓和和人道的刑罚方法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受到了重视。很多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将罚金刑确定为主刑。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分则个罪的法定刑中大量规定了罚金刑,但我国仍旧是少数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的国家之一。面对罚金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推崇的事实和日益明显的轻刑化世界潮流,我们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审视罚金刑在中国的存在及其运行状态,确立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科学地位。笔者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法律文化理念的现代化,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分析论证我国将罚金确立为主刑。这不是盲目追赶世界潮流,而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现实司法情势的客观要求。 引言部分笔者指出刑罚发展总的趋势是轻缓化,确立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是历史的必然。认为我国将罚金刑确定为主刑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而不是盲目跟随所谓的世界潮流。 第一部分:罚金刑地位概述。笔者先分别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我国的罚金刑地位的立法情况以及罚金刑司法适用现状,然后再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超越了其附加刑地位;在司法适用层面上,罚金刑的实际适用情况也与其附加刑地位不相符合。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刑法并没有给予罚金刑应有的地位。 第二部分:我国罚金刑主刑地位之经济基础。笔者论述了将我国罚金刑提升为主刑是以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为客观物质基础的。经济发展促使社会判断犯罪危害性的价值标准和预防犯罪所需要的刑罚量趋向轻缓是西方国家提高罚金地位重要原因。这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都是相类似的,我国经济发展也使我国社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由社会经济运行体制和运行方式公共性决定的社会规范体系的趋同性,决定了我国应顺应世界轻刑化趋势,提高罚金刑地位,将罚金刑确定为主刑。 第三部分:我国罚金提升为主刑之法律文化基础。笔者主要从犯罪观,刑罚观两方面探寻罚金主刑地位的法律理念基础。首先论证了社会责任论是现代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罚金刑理论上的主要渊源之一。我国现在犯罪观日趋科学化,对犯罪原因复杂性的认识与社会责任论有契合点,这为我们将罚金确定为主刑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论述了西方国家对刑罚功能有限性,刑罚的谦抑性,和刑罚经济性的重视是其将罚金刑确定为主刑的刑罚理论上的重要根据。我国现今刑罚观趋向理性化,表现在刑罚万能主义的破除,刑罚谦抑的提倡和重刑主义的淡化以及对刑罚经济性认识的深化。刑罚观念的更新和理论上的突破促使我们改革刑罚制度,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 第四部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是犯罪形势的要求。笔者论证了将我国罚金刑提升为主刑的司法实践依据。经济发展引起了犯罪种类结构的改变,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过失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不断上升,大有成为主要犯罪类型之势,而罚金刑对这些犯罪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这样的犯罪情势要求我们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相应提高罚金刑的地位。随后分别论述了贪利性犯罪、单位犯罪、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依据及适用罚金刑对惩罚和预防这三类犯罪所具有的优越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为有效遏制这三类犯罪,应该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将其确定为主刑。 结语。笔者重申了自己的观点,我国应该将罚金刑确定为主刑,这是我国现实的需要而不是盲目追随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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