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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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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问题的提出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概念及历史背景

(二)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性质

1. 股份收买请求权是自益权

2. 股份收买请求是单独股东权

3. 股份收买请求权是固有权

4. 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普通股东权

(三) 与其他权利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1. 与股东派生诉讼之比较

2. 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权比较

3. 与其他中小股东保护措施的比较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评析

(一)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1.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

2. 期望权落空理论

3. 团体的可分解理论

4. 衡平理论

5. 经济分析法学理论

(二)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缺陷分析

1、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2、债权人利益缺乏保障

3、公平价格难定,诉讼成本高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实证分析——比较法的考察

(一) 适用的公司种类

(二) 适用的具体情形

1. 公司的合并

2. 公司的分立

3. 公司的章程

4. 公司的营业转让、受让和出租

5.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三) 行使主体

1. 有表决权的股东

2. 继受股东

3. 出资有瑕疵的股东

(四) 行使的程序

1. 公司告知股东享有提起异议的权利

2. 异议股东做出书面反对通知

3. 异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明态度

4. 异议股东提出书面收买请求

5. 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并支付价款,处分收买股份

(五) 价格的确定

1. 价格确定的三种模式

2. 具体的评估方法

四、我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 立法现状

(二) 评析

1. 适用的情形范围窄

2. 股东范围不明确

3. 程序规定模糊

4. 价格确定立法空白

(三) 立法完善

1. 扩大具体的适用情形

2. 明确股东的范围

3. 完善适用的程序

4. 价格的确定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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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不同意某些公司重大交易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司法程序确定的反映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公司的重大交易通常是指公司的合并、资产收购、章程变更和股份交换。股份收买请求权最初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制度,后来被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采纳。日本和韩国分别在1950年和1995年将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引进其商法,作为商法上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被称为异议者权利,特拉华州公司法称之为评估权,德国公司法称之为一次给付补偿的要约,日本公司法称之为股份收购请求权,台湾公司法称之为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传统,并且溯我国学术界的习惯称谓,本文称之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为公司法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制度,在西方从确立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与其他制度,比如,中小股东对有瑕疵股东决议的诉讼制度、中小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权益保护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优越性。然而,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该制度,只是在证监会发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中略有涉及,从而成为公司法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保护的一个空白.但是,在公司收购、并购浪潮波澜起伏的今天,大股东在股权交易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在这一系列重组过程中往往能以较多的价值出售其股份,而消息闭塞、缺乏经验的中小股东(指拥有一家公司普通股不超过5%,并目没有管理控制权的股东)则会承担较大的损失.特别是近几年来,郑百文、银广夏等一批上市公司相继爆出的丑闻事件,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有权利必有救济”,所以,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呼吁在我国《公司法》中确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为该类股东退出公司开辟一合法途径,以保护众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尽管如此,通过考察国外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同耐,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不实是孤立存在的,其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最终达到立法者的目的和初衷,真正地担负起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重任。本文试图运用辨证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等,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作一全面论述。文章从基础理论的系统分析入手,通过对域外法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实际,分析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一些措施。 全文共六个部分,具体的理论架构如下: 问题的提出部分从两个案例出发,导出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必要性,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这一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上的缺失,是作者选择该论题的直接动因;建立和健全中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第—部分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概念作了简明的论述;然后,从探求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入手,分析了这一制度为何会在美国产生,以及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接着分析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性质,是自益权、单独股东权、固有权和普通股东权;最后通过与其它中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比较,阐述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第二部分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缺陷作了分析研究,国内的学者一般从期待权理论、衡平理论、团体的可分解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来认识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作者认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就像许多妥协产物一样,这种制度可能会使双方都不满意,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主要有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利益缺乏保障和公平价格难定、诉讼成本高等的缺陷。 第三部分是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规定的比较:在本部分中,作者从适用的公司类型、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的股东范围、适用的程序以及价格的确定等方面对几部较重要的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进行了比较,以便从中找出共同的规律,在我国引入该制度时予以合理借鉴。 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有关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预防性立法和救济性立法都相当薄弱。新《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很不完善。在我国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部分当中,作者从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的股东范围、适用的程序以及价格的确定等方面讲述了如何构建该制度。 在结语中作者认为一个制度的好坏要长远地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也不例外。并且该制度的建立仅是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一项措施,我国应当储鉴各国成熟的立法例,完善我国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制度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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