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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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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法律的可诉性的概念及内涵界定

(一)法律的可诉性的定义和内容

(二)法律的可诉性的力量本源

(三)法律的可诉性的特殊问题

二、法律的可诉性地位探讨

(一)法律的可诉性是法律实现自身目的要求

(二)法律的可诉性是法律至上地位认同的基石

(三)法律的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

三、我国当前法律的可诉性缺失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缺失可诉性的多方面不利影响

(二)我国当前法律的可诉性缺失的现状

(三)我国当前法律的可诉性缺失的原因

四、完善法律的可诉性的思考

(一)实现法律的可诉性的理论保障

(二)完善我国法律的可诉性的制度思考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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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可诉性,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概念,过去,被认为是法的非本质特征而长期被轻视,在法学界很少被作为单独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对法律可诉性的重要性认识尚浅,法学界在理论方面没有对其进行概念内涵、意义及法律地位的系统研究,法律界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也没有给予其足够重视,法律缺失可诉性现象便应运而生。当社会纠纷发生时,法律往往作为最后一道可能性救济手段而被适用。一旦法律的可诉性发生缺失状况,势必致使许多相关法律不能有效运行实现,不能合理解决社会纠纷、化解利益冲突、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必将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动摇法律的至上权威地位。 目前,我国法律缺失可诉性的现象大量存在,不容乐观,并将对法治现代化建设推进造成深远影响。深入理论系统研究,认识法律的可诉性之内涵、作用及法律地位,分析可诉性缺失之原因,指导我国法律之立法设计及运行机制构筑已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紧要任务。 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的可诉性的概念及内涵界定;二、法律的可诉性地位探讨;三、我国当前法律的可诉性缺失及其原因分析;四、完善法律的可诉性的思考。大致上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第二部分主要从法理学的层面探析法律的可诉性的内涵、作用及其地位。第三、第四部分,主要从法社会学的层面针对我国当前法律的可诉性缺失的现状,’分析可能性原因,并结合实现可诉性的保障寻求对应之策。 论文的序言部分:提出了法律的可诉性之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的问题。法律的可诉性,在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学界研究却存在严重疏漏,欠缺系统化的阐发和论述。理论研究存有缺陷,会引发实践中因缺乏系统指导而发生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隐患;对可诉性的理论认识匮乏和研究不足,势必影响法律的可诉性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进而影响到可诉性法律规范的设定及运行实现。因此,必须重视并加强对法律的可诉性的学理研究,服务于实践。 论文第一部分:加强法律的可诉性的理论研究,首先要明确其内涵、界定概念,消除模糊认识。本文作者分析认为,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发生社会纠纷时,主体得以在法律公设的机构中通过特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诉讼程序),以法律之规定为客观标准加以运用,对所涉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进行权威性判断和裁决的法律的内在规定性。法律作为可诉性的直接来源,是可诉性最充分的体现,但是,利益保护和权利生成才是可诉性产生的根基。法律的不同逻辑要素都具有可诉的性质,法律的可诉性是法律自身固有的组成部分。 论文第二部分:追问可诉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可诉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现,在于在具体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解决具体的社会纠纷和争议”;否则法就什么都不是。可诉性承担了在法律规则和运行实施之间搭建联接以保证法律实现的重任,是法律实现自身目的的要求,体现法律的生命。可诉性使法律成为社会调控最为权威的手段,是法律被公众认同和信仰的前提,是奠定法律至上地位的基石。如果从法律的基本特征的视角去审视可诉性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到可诉性既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其他法律基本特征所完全涵盖;又与其他基本特征紧密相联成为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因此,可诉性能够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特征,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论文第三部分: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法律缺失了可诉性,就会产生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后果。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权利无救济”的窘境异常凸显。从宪法到具体的各公法部门及私法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不可诉的问题。法律不可诉的出现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思想层面可诉性立法思想储备不足、对法律和政策、宣言的认识存在混淆;法律制度规范层面立法技术滞后;法律运行层面法律适用技术落后及运行机制不完善等等,都是引发不可诉事件的可能性原因。 论文第四部分:将缺失原因与法律的可诉性保障措施相结合,思考消除法律可诉性缺失、完善法律规范可诉性的可行性对策。理论上推进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可诉性的研究、提高对法律可诉性的重视作为引导。更具直接效用的是在立法方面确立可诉性立法思想并完善立法技术,构建完备的可诉性法律体系;在司法方面采用改变法律运行模式、确立司法裁决权威等方面来完善消除当前的法律的可诉性缺失,完善我国法律规范的可诉性机制,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使公民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制保障,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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