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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国际私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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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

(一)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产生的原因

(二) 违约与侵仅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三)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情形

(四) 关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

二、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识别

(一) 识别对于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意义

(二) 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案件识别的冲突

(三) 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案件的识别依据

三、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管辖权

(一) 违约与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则的比较

(二) 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三) 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的特殊问题

四、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 涉外合同与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比较

(二) 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 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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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中外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以责任竞合的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国际私法调整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不同,并各自有不同的责任制度,以致有些违法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从侵权法的角度看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才产生了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本文论述了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分析了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情形,并介绍了关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主要学说。通过对几种学说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有关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各种学说,各有其合理之处,但在解决责任竞合问题上,又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本文主张: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案件的处理,无论是从否定不法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都应当尽量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为使受损害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法律应当允许受损害方对请求权进行选择。当然,在允许受损害方享有选择权的同时,对此种选择权也应当规定必要的限制。此种限制,应该有两个方面:其一,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时,必须放弃另一种请求权;其二,请求权一经选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受损害方必须承受其选择的请求权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部分论述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识别。由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既涉及合同责任也涉及侵权责任,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不同的识别,必然会对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比较有关国家关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和立法例,分析了责任竞合案件中可能产生的识别冲突,并就如何解决此种识别冲突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对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识别,有条约规定时应以条约为识别的依据,无条约规定时原则上应当以法院地法为识别的依据。在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地法不允许受损害方选择请求权,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只能被识别为违约责任纠纷;如果法院地法允许受损害方选择请求权的,则受损害方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将导致法院对案件的性质作出不同的识别。 第三部分论述了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管辖权。对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诉讼案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会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法院对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不同识别结果,也会导致不同管辖权规则的适用。本文结合有关国家对责任竞合的不同态度,探讨了有关国家对责任竞合案件可能适用的管辖权规则。同时,针对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特殊性,本文还对确定此类案件管辖权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论述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通过合同与侵权法律适用的比较,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大量适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逐步渗透,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合同与侵权竞合纠纷按合同处理或侵权处理结果上的差距。但我们必须看到,当今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和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冲突规则仍有较大差异,这意味着,在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中,受损害方是否可以选择请求权,仍将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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