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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以农地制度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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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农业产业化及其依据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二)农业产业化的理论依据

1、分工与合作理论

2、利益机制理论

3、规模经济理论

4、比较效益理论

5、交易费用理论

(三)农业产业化的现实依据

1、现有"三农"问题解决之道之评析

2、农业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

二、农地法律制度与农业产业化

(一)研究农业产业化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二)农地法律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三)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法律制度的关系

1、农村需要更大的经济自由

2、农业产业化需要农地使用权的财产化

3、农业产业化需要规模经营

三、农业产业化的农地法律制度障碍

(一)建国后农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行法规定

1、建国后农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2、农地法律制度的现行法规定

(二)农地产权的不完整性

1、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尴尬境地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足

(三)农地使用权的不稳定性

1、期限过短

2、发包人随决解除家地承包合同

3、征地制度的威胁

(四)农地产权可流转性的缺失

1、农地产权顺畅流转的重要性

2、当前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四、农业产业化视角下的农地法律制度改革建议

(一)取消集体所有权,农地国有化,农地使用权物权化

1、取消集体所有权,农地国有化

2、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建立农地登记制度

(二)改革征地制度,保障农地权益

(三)农地流转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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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一般方向和途径,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经济学界对农业产业化的研究较早,成果颇多,然而由于经济学研究方法本身的局限,其研究成果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而,使用法学研究方法研究农业产业化问题以弥补经济学方法的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让人稍感遗憾的是由于各界的冷落,迄今为止,法学界对农业产业化问题仍不够重视,成果亦是少之又少。农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业产业化要发展,必须要有农地法律制度的保障,必须还原农地这一农业最重要生产要素的财产性。这是重中之重。本文从农地法律制度改革的视角对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以求抛砖引玉。 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求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其中实现农地产权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流转性,还原农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生产要素的财产性,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必然的法律制度要求。本文以此为理论起点反思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农地法律制度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界定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在分析比较经济学界对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要正确地理解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最为关键的是需要紧密联系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以及发展市场经济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和要求来进行分析。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农业生产的社会化、集约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其次,分析了农业产业化的依据。不管是从理论的视角出发,还是从现实需要的角度考虑,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需条件,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在分析我国现有解决“三农”问题思路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产业化是求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因为“输血式”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权宜之计,只有提高农业经济自身的竞争力才是治本之策。 第二部分探讨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先是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入手阐释了对农业产业化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然后论证了农地法律制度创新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一样的天、一样的地、一样的人,农地法律制度的不同会导致农业经营绩效的天壤之别; 最后从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条件着手分析了农地法律制度与农业产业化的密切联系,论证了农地产权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流转性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性和前提性条件。 第三部分分析了农业产业化的农地法律制度障碍。首先是回顾了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介绍了现行法规定,为后文的分析提供背景支持;然后具体分析了农地产权的不完整性、不稳定性和可流转性的缺失等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度障碍。土地改革建立了农地的私有产权制度,但是由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和随后的公社化运动,农民的农地产权又一步步地丧失,我国农民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大的牺牲,也由此形成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弱势地位。现行的农地法律制度随着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与农业发展需要和趋势不相适应的一面,如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权能缺失,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模糊、权能缺失、易受侵犯,对农地流转的限制过多过死,等等。这些障碍是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必须克服的。 第四部分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视角提出了对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了取消集体所有权,农地国有化,农地使用权物权化的建议;然后从征地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征地制度的改革构想;最后就农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总的思路是还原农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生产要素的财产性,保障农民的农地权益,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值得提出的是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实现农地的完全私有化在政治上有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可操作性是本文作者提出建议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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