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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规制法律问题研究——以湖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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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产业化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伟大创新,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益尝试,是农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促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现实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中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理论和实践的点滴积累使这一新生事物逐渐成熟,但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存在诸如农业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制约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而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法律机制的保障。要之,农业产业化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与约束。
   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分析国内外已有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规制的基本概念界定。参与到农业产业化中的政府是规制主体,规制参与到农业产业化中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等市场主体。
   论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视角,系统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规制的基础理论。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主要从保护公平竞争理论、政府干预理论、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来论述;在经济学上是通过制度创新、交易费用和产业经济理论。力求在多重理论的研究视角下,探求我国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先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行概括分析,再以湖北省农业产业发展现状为例,通过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点及面总结出我国农业产业化市场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并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和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的分析总结,提出了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发展的现实借鉴。
   基于以上分析总结提出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市场主体规制的多元模式选择,包括作为规制主体的适当发挥经济管理职能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核心构件的充分发挥带动作用的企业,作为关键构件的发挥协调作用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作为基础构件的发挥基础性力量作用的农户。
   最后通过农业产业化多元主体模式的选择全面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农业产业化政策性保险法律制度和农业产业化主体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进而针对性提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法律制度的运行保障,即通过利益联结机制、选择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建立农产品价格长效保护机制、强化农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责任、健全农业产业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构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多项制度来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使我国农业走上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化道路,解决农业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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