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揭开“公共利益”的面纱——立足社会化物权观谈土地征收及补偿中的私益保护
【6h】

揭开“公共利益”的面纱——立足社会化物权观谈土地征收及补偿中的私益保护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土地征收的现状介绍及正当性分析

(一) 土地征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 土地征收及补偿的属性

(三) 土地征收行为存在的正当性

二、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拷问

(一) 尊崇公共利益的原因分析

(二) 到底何为“公共利益”?

(三) 土地征收活动中被忽略的隐含关系

(四) 结论

三、 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一) 权利和权力

(二) 公法与私法及公权与私权

(三) 作为公法和行政法对私权的保护

四、 新理念下对土地征收若干问题的重新认识

(一) 界定征收的目的

(二) 建立正当的程序

1、 关于土地征收的一些程序设计

2、 征收后的行政补偿程序

(三) 完善补偿的标准

(四) 做好事后的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摘要

人类因为生存与发展而率先产生了对财产的需要,为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继而产生了国家和法,国家和法是服务于个人自保的目的的。这是一种来自凯切江和费季金主编的《政治学说史》中的理论。笔者受此启发,认识到行政在对社会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应当以给私权开拓更大空间、切实保护相对人权益为主旨。但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行政是否就要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损益性行为前止足,以达到“保护私益”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物权应当改变传统的强调物权是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的观点,树立它应当是一种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注重社会利用的权利的观念。也只有在明确征收行为正当性的基础上,讨论如何在土地征收中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命题才是成立的。 目前以公权出发建构的行政法理论体系越来越不能满足私人主体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一些流行的行政法基本理论也即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其发展都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分不开。而站在私权的角度.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管理论这种模式终将退出历史舞台,而控权论和平衡论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出发,有其合理的成分和积极的意义。但是二者在面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政时,却又共同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关怀。如何设定和运行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相对人不应被排除于我们的视野之外。但是当我们每每谈及对行政枳力的制约,一般会从“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出发,体现的是公权与公权之间的较量。虽然这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是它有着自身的局限性。笔者认为除了依靠立法、司法等公权力对行政的制约之外,还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当的权利。即采用一种“私权制约公权”的模式。在以往从公权模式出发构架的行政法制度下,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常常要以行政机关确定的程序规则为之,个体没有权利参与其中进行评价或者是选择实现权利的程序规则,这便导致许多个人权利本是法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却阻力重重。当我们从相对人的角度出发看问题,让他们也能够参与到行政行为中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才能得以统一。 更多地体现了对私权的关怀,和对私人需求的尊重。权利本位的语境下,政府权力的源泉是作为主体的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让渡的部分权利。因此政府存在的意义应当在于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便,而非设置层层阻碍,甚至用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合法”地对公民的权益进行践踏。本文从这样的思维模式出发,以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土地征收为例,立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土地征收行为存在本身是否合理出发,对到底什么是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如何对这个概念做严格的限定,以及征收行为的程序设计、征收后的补偿等逐一进行分析,以期为实践中的土地征收行为操作提供一些思路。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及有关情况介绍在这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土地征收的现实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做逐一介绍,随后对如何在法律上定性这一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是兼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另外从社会化物权这一理论出发,为土地征收行为存在本身的正当性提供支撑,也只有在此基础上,进行以后的探讨才是有意义的。 二、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正当性的拷问基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做出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我国法律也不例外。但是到底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只要打着这个旗号的征收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在这一部分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三、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近代以来的法律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公法的崛起,且在公法上既确认公权力,又确认私权利。行政法即属公法的范畴。权利意识和观念首先是与个人主义相连的,在以“意思自治”为精髓的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在强调国家权力进行管理的公法看来,私人常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因此,会有认为私权在公法中无关痛痒的误解,实际上,公法不仅仅局限于对公权力的授予,而且还规定了私权利的公法保护。公法中很多对权利的规定,如直接对私人权利予以确认,或者通过行为后果间接地对私人权利产生影响等。本文论述的土地征收行为就在其列。如何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继而在行政法律中设计相关制度提供理论的支撑,是这个部分的论述的主要内容。 四、新理念下对土地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重新认识基于以上各部分的论述,应当对土地征收行为中的若干问题有个重新的认识。在第四部分中,笔者从科学界定征收的目的、建立正当的程序、完善补偿的标准和做好事后的救济四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论述。 在文章写作方面,主要采用了价值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以及专门的法学分析方法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