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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收费的“有偿性”论行政收费中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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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部分行政收费的有偿性理论研究概述

一、中西方对行政收费性质的不同认识

(一)中国与西方对行政收费的不同定性

(二)"无偿性"认定的历史原因探析

二、行政收费的有偿性论证

(一)西方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

(二)费与税的区别——费的有偿性

(三)有偿性的行政收费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四)无偿性认定是中国行政收费乱的重要根源之一

三、基于有偿性的行政收费的概念与范围

(一)行政收费的概念

(二)行政收费的范围

四、行政收费之有偿性与普通民事交易之有偿性的异同

第二部分有偿性行政收费中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一、缴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

(一)相对人的"债权"的内容

(二)相对人的"债权"的效力

(三)行政主全违反"债权"履行义务的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对"无偿性"收费的抵抗权

(一)抵抗权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二)无偿性收费和相对人的抵抗权

第三部分行政收费法中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之我见

一、行政收费法的基本原则

(一)用者付费原则

(二)非营利原则

(三)比利原则

(四)有利于维护秩序和保护环境原则

二、具体制度

(一)事前的论证制度

(二)事中的质量保障制度

(三)事后的救济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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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收费的多与乱在中国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历时已久,上至中央各部下至地方各乡镇都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特别是地方政府其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行政收费而非税收(据报道,有的县市的收费项目高达1000多甚至几千个),行政法规、规章、各级政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均可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民不堪其扰。虽经中央几次整顿清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国百姓历来深恶“苛捐杂税”,历史上多次农民起义皆因难以承受捐税之重。目前的乱收费问题已经让百姓民怨沸腾,因此行政收费的法治化,收费中的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治与国乱之大事。 本文从一个征收“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费”引发的案件出发,引出了目前由于我国对行政收费定性为“无偿性”而导致的相对人在合理利益受到损害时却得不到救济这一不公正现象。并进一步指出,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接受国际通行的税费理论,即税是“无偿”,而费是“有偿”的。由此进入正题——从行政收费的“有偿性”论行政收费中的相对人权益保障。 论文第一部分是“行政收费的有偿性理论研究概述”,这一部分又分为四小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中西方对行政收费性质的不同认识,作者通过资料列举说明了中国对行政收费的性质的认定与国际通行理论不同,中国将行政收费认定为无偿,而西方通常将费与税做区别,费是有偿的,税才是无偿的;同时,作者也分析了中国形成费的无偿性认定的历史原因。第二部分是行政收费的有偿性论证,作者首先介绍了西方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即“公共产品理论”,基于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形成的公共产品理论将各种产品与服务分为三种即: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公共产品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供给,私人产品通过市场供给,而混合产品则通过由公共机构收费的形式供给;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阐明了公共产品理论所包含的税与费的区别——费的有偿性,并且论述了行政收费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对行政收费的无偿性认定是中国行政收费乱的重要根源之一。第三部分是基于有偿性的行政收费的概念与范围,作者在有偿性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通行理论与实践给行政收费作了一个学理上的定义:所谓行政收费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职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为补偿特别的行政支出或调节国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秩序而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受益人)收取一定数额现金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通过分类的方法明确界定了本文论述的行政收费的范围。第四部分是行政收费之有偿性与普通民事交易之有偿性的异同,作者指出因为行政收费的“有偿性”与民事交易的“有偿性”具有相同之处,即相对人支付一定费用后行政主体必定要给付一定的服务或利益,所以行政收费中的相对人在行政收费中的权利与一方当事人在民事交易中的权利也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对于行政收费中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可以借鉴民事交易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方法。但又因行政收费的“有偿性”与民事交易的“有偿性”并非完全相同,其区别之处也决定了对行政收费的规范和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交易。 论文第二部分是“有偿性行政收费中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该部分又分为两小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缴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基于在行政收费中,相对人支付一定费用后行政主体必定要给付一定的服务或利益,而这与民事交易具有相似性,所以作者借用了民法中的‘债权”概念,将行政收费中交费后的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比作了一种“债”的关系,行政相对人成了“债权人”,并且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在不同的行政收费中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具体内容和效力,以及行政主体因违反“债务”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是行政相对人对“无偿性”收费的抵抗权,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首先介绍了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抵抗权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作者将“无偿性”收费界定为无效行政行为,并据此提出应当赋予相对人对“无偿性”收费的抵抗权,但同时论述了相对人抵抗权的有限性和抵抗权的具体权限。 论文第三部分是“行政收费法中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之我见”,该部分也分为两小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收费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部分中,从确保行政收费的“有偿性”和保障相对人权益的精神出发,作者提出了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四项即用者付费原则、非营利原则、比例原则和有利于维护秩序和保护环境原则。第二部分是具体的制度设计,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将具体的制度设计分为了事前的论证制度,事中的质量保障制度和事后的监督救济制度,这其中,作者又重点论述了事前的论证制度和事后的监督救济制度;事前的论证制度分为有偿性论证、必要性与合理性论证和定价论证,对这三项论证作者分别指出了其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事后的监督救济制度作者重点论述了相对人申请对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制度和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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