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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损害定域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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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损害定域问题之概述

(一)货物损害定域问题的产生

(二)货物损害定域的功能

二、损害定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损害定域的标准

(二)损害定域的方法

(三)损害定域的举证责任

三、货损定域性与赔偿责任之关系

(一)定域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二)非定域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对损害定域问题规定的思考

(一)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二)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相关立法规定的思考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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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的定域是确定多式联运之中货物损害所发生的特定运输区段的行为,是多式联运中一个特有的法律现象。货物损害的定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构建和运作的前提。货物损害能否定域以及定域的结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前,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并已逐步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流方式。一些国际立法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国内立法都对这一运输形式进行了立法规范。然而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定域的问题,似乎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国内外对该问题缺乏相应的系统研究,这势必会影响到多式联运立法规则的正确适用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确定。基于此,笔者对国际多式联运中损害定域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笔者的写作思路是:通过研究国际国内立法中对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定,对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定域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其所具有的功能进行了分析,进而再对损害定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相关立法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本文共三万余字,除引言外,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货物损害定域问题的概述。主要介绍损害定域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功能。笔者通过对有关多式联运国际法规以及我国国内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分析出货物损害定域问题产生的原因——跟目前多式联运立法所采用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有必然关联。进而又对货物损害定域所具有的功能进行分析。损害定域具有协调法律适用和确定经营人和多式联运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功能,其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确定又因责任体制的不同而不同。
  第二部分对损害定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从损害定域的标准、定域的方法和定域的举证责任三方面进行论述。损害定域的标准方面,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中所采用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以货物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定域的标准;另一种是分别以货物损害结果发生地和导致货物损害事由的发生地作为定域的标准。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损害定域应当以导致货损事由的发生地为标准。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及多式联运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相对等,使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赔偿关系和对内求偿关系之间保持平衡。就定域的方法而言,定域大致可以通过相关责任人义务履行情况、案件事实、相关运输单据以及一些科学技术手段等方法予以推定。由于损害定域的方法不具有统一性,其定域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法院对有效事实的认定,因此该部分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引用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损害定域的举证责任应根据“对谁有利,谁举证”的原则予以分配。该部分亦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一些国家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评析。并建议采用国际上著名的“‘非定域性损害’分摊原则”对非定域性损害进行风险规避,从而减轻无法举证时给多式联运一方所带来的不公平后果。
  第三部分研究分析了在定域性场合和非定域性场合下货物损害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而言,明确货物损害在定域性或非定域性场合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可增强对货物损害风险承担的可预见性以及可以通过衡量二者利弊从而在货损定域的举证上实现利益最大化。本部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定域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主要分析在两种不同责任体制下定域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网状责任体制对定域性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波动幅度的影响以及网状原则在定域性货损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适用条件,并比较了两种责任体制下解决赔偿责任限额的优缺点。第二部分阐述了非定域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亦分别从两种责任体制中对其进行研究。
  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对损害定域问题规定的思考。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多式联运立法的基本框架作了介绍,重点对比分析了《海商法》与《合同法》中有关多式联运规则的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其次通过对立法现状的研究进而剖析出我国多式联运立法中还存在的缺陷和立法空白。最后对完善多式联运相关立法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譬如在责任体制方面建议改采经修正的统一责任体制;构建一部多式联运专门立法,对货物损害定域的具体法律问题予以详尽规定等等。
  随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多式联运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在实践中产生,货物损害定域问题便是之一。虽然目前国内有关损害定域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笔者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假以时日,必成体系。损害定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将进一步促进多式联运立法规则的正确适用,加快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以及追偿权的实现,推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良性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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