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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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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一、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二、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应然价值目标

第二章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比较法研究

一、美国的死刑案件审理制度

二、美国检察官介入死刑复审程序的情况

三、美国死刑案件程序的特点及借鉴意义

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上的进步

二、从诉讼构造看,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丧失了司法权的特性,充满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检察机关无法从司法程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三、我国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秘密性、封闭性,使检察机关缺乏介入死刑复核案件监督的途径和机制,无法从外部监督的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章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立法完善

一、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正当性和应然性

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及立法建议

结 束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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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机关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程序,是死刑判决和裁定能够生效并交付执行的关键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保障被告人生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有其存在的现实性。随着死刑核准权从2007年1月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多年悬而未决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及运作程序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仍是立法和司法实务的空白。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历史沿革、特点和应然价值目标。第二章以比较的方法,从美国死刑案件审理制度及美国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审程序的情况分析,借鉴其死刑审理制度的优点及其检察官介入死刑复审制度中的做法。第三章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上的进步。二是从诉讼构造上来看,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丧失了司法权的特性,充满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检察机关无法从司法程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三是从外部监督来看,我国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秘密性、封闭性,使检察机关缺乏对死刑复核案件监督的途径和机制,无法从外部监督的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第四章分析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应然性和立法完善。本章既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难点所在。首先提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应然性和必要性。其次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其中提出建立强制上诉制度、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开庭审理的立法设想以及现行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程序设置。再次提出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普通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在死刑案件复核阶段进行开庭审理,由此检察机关以控方和监督者的身份参加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其中提出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的必要性、审查范围、审理方式以及检察机关参加死刑案件第三审的身份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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