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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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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部分 民事公诉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符合国家适当干预和国家公诉权理论

二、民事公诉不违背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民事公诉与诉权理论相符合

四、民事公诉不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

五、民事公诉符合当事人理论要求

第二部分 民事公诉制度的历史实践

一、西方及前苏联等主要国家民事公诉制度的历史实践

二、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历史回顾及发展动向

三 、对各国民事公诉制度的简要评析

第三部分 我国当前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二、完善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机制的需要

三、完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四、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第四部分 建立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具体构思

一、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程序

三、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

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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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明确提出了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主张,并运用综合、比较、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历史实践、必要性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对民事公诉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案件范围、程序规范、程序限制和程序保障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构建。实行民事公诉制度,对于切实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为的侵害,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有其法理基础,符合国家适当干预和国家公诉权理论。民事公诉的价值取向不违背民事诉讼的目的要求,与诉权理论相符合,也符合当事人理论的要求,且不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国外民事公诉制度的确立、发展及成功经验,以及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历史实践,为民事公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历史借鉴。我国的具体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尤其基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为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奠定了现实基础。为完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我国民事公诉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当前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既有理论的准备,又有历史的基础。西方各国民事公诉制度二百年来的成功实践,外国民事公诉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历史依据。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完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我国应尽早确立民事公诉制度。
  我国确立民事公诉制度具有成熟的条件,在设计我国民事公诉制度时,除应遵循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诉讼制度外,由于民事公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所以,应在民事公诉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设计、案件范围方面,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传统,以及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和法治现状,予以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确立民事公诉制度,要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事公诉人与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限制处分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不适用检察监督原则。民事公诉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受侵害,进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民事公诉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决定了民事公诉制度程序的设计应体现及时、高效、公正的诉讼价值,贯彻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程序是诉讼的生命,程序不公正,实体再公正,也不能体现公正的价值。为此,在民事公诉制度程序设计上,除应遵守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诉讼程序制度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人的地位,赋予其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地位,参加民事公诉。其次,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还应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诉人的诉讼权利,确立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诉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享有主动调查取证权,应限制其在公法上,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即调查取证权;审判程序上,检察机关参加诉讼,应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遵循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我们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从宪法规范、程序法和实体法三个方面着手。宪法规范方面,对《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在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有权独立行使国家公诉的权利,包括刑事公诉权和民事公诉权。修改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有提起民事公诉的职权。程序法方面,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篇总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以民事公诉人身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明确在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不享有法律监督权能,规定具体的民事公诉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赋予检察机关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财产保全权。在第二篇审判程序中规定民事公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遵循的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起诉和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民事诉讼权利。在第三篇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权等民事诉讼权利。在第四篇明确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侵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民事公诉程序。实体法方面,在有关民事、经济(商事)实体法中规定检察机关的相应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当前,尤其要修改、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修改、完善我国《民法通则》,在民法总则部分,与民事诉讼法相呼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违法行为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民法分则部分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修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破产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或者撤销破产宣告;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对那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民事公诉机关提起诉讼,限制或解除不当垄断;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对严重污染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停止侵权的违法行为,赋予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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