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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析民国婚姻法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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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民国婚姻法制的研究背景

二、 婚姻成立制度变化

(一)婚约改质

(二)婚姻成立形式要件明确

三、纳妾受到一定程度的抵制

(一)妾的身份及夫妾关系的认定

(二)限制以纳妾为原因的离婚

(三)别居制度与妻妾地位差异

四、离婚制度变革

(一)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变化

(二)离婚效力的变革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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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婚姻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与社会的发展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以民国时期有关婚姻方面典型的司法判例为基本材料,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婚姻法制近代化的趋势,从中抽离出可供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建设借鉴的地方。
  本文约30000字,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首先说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其次介绍了国内相关课题研究基本现状,对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了回顾,介绍其成就和不足。再者,阐述本文的研究角度,即通过考察几种主要的婚姻法律制度在民国的适用情况,把握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变迁。最后,说明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
  第二部分:民国婚姻法制的研究背景。笔者拟通过两条线索展开:一、回顾民国婚姻立法进程;二、针对婚姻立法的缺陷,大理院的判解例、最高法院判例以及司法院的解释例,起到补充法律及习惯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得以适用。由此体现民国婚姻制度的渐进性和多面性。
  第三部分:婚姻成立制度变化。从婚约的性质、效力,以及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北京政府时期更多的沿袭了我国婚姻法制传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冲突的情况下,将婚姻自由、人格平等的观念引入了婚姻法制,订立婚约已经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婚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解除,但也不得强迫履行,提高了法定婚龄,简化了婚姻形式。
  第四部分:妾制。民国时期纳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制,但当时立法和司法都没有明确禁止纳妾,妾的存在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笔者的论述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妾的身份及夫妾关系认定。最高法院确认了妾的家属的地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夫妾的人身依附关系。二、限制以纳妾为原因的离婚行为。三、介绍别居制度与妻妾地位差异。我国没有设立别居制度,但有事实别居的存在,有正当理由,夫妻一方可以诉请别居。而别居请求权体现了妻妾不同的地位,就夫的别居权不论,别居请求权专属于妻,妾可自由脱离家长,但不得请求别居。
  第五部分:离婚制度变革。一、诉请离婚理由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采绝对离婚原因主义,将离婚的理由严格限在立法所列举的十种情形之内。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和“恶意遗弃”作为离婚理由变化的研究对象。二、离婚的效力。笔者拟从离婚后子女的监护、财产的分割、离婚赔偿和赡养费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六部分:结束语。笔者从宏观上对中国婚姻法制的近代化历程进行了总结,反思了婚姻法制移植与国情、习俗冲突的问题,期望其发展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对当今婚姻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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