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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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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法律机制概述

(一)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经济背景分析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功能和意义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债转股标的资产取得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债转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股权退出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机制的考察

(一)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概况

(二)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经验及借鉴

四、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法律机制的对策

(一)立法解决法律冲突

(二)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标的的限制

(三)合理确定债转股的比例

(四)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

(五)完善债转股权的退出机制

结 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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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全球性的因巨额不良资产而引发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在给全球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一方面由于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催生了以破解金融不良资产这一世界性金融难题为使命的特殊的民事主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一种重大的制度创新,必然会导致法律的革新。事实上,很多国家不仅通过特别法确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对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有关的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和革新。由于现行法律既没有能够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能够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充分的法律手段,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处置效果并不理想。我们应构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运作的法律环境,完善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运作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以解决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运作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存在的诸多冲突。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法分析问题,论证问题,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经济金融背景分析,并阐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功能和意义。指出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不单是为了处置不良资产,更重要的是要以此为契机,实现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造,彻底完成中国的经济转轨,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部分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细致的研究。指出我国债转股政策设计存在着选择和决定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与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的债转股博弈风险。而在债转股的现实运作中也存在着诸如法律效力、债转股债权范围、债转股的转换比例、持股类型和股权行使等问题。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通过向公众投资者转让股权存在诸多障碍,真实实现新增收益的债转股的终极目标难以实现。
  第三部分对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实践做了介绍,并对韩国和波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债转股债权范围的确定、债转股的规模限制、债转股的其他限制、债转股的转换比例、债转股的退出机制问题上的法律经验做了阐述,为我国的债转股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对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运作法律机制做了自己的见解。指出首先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政策设计,对政府正确进行定位,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决定权,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股东职责,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推动银行、企业的经营机制的改革,建立起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的内在协调与约束机制,避免因相互推卸责任而产生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其次通过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和优惠政策以支持债转股的运作,完善债转股权的退出机制以真正实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实现国有企业的脱困目标。
  总之,通过对各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研究以及我国金融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进行实证分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资产处置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国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革新,不仅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经济法法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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