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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假释制度改革研究——以港、澳、台地区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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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假释制度概况

(一)大陆地区假释制度概况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假释制度概况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假释制度概况

(四)台湾地区假释制度概况

二、大陆地区假释制度适用现状评析

(一)大陆地区假释制度存在的缺憾

(二)大陆地区假释制度适用现状之成因分析

三、大陆地区假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修改假释适用条件

(二)合理配置假释提请权

(三) 确定弹性假释考验期

(四)科学设定假释撤销条件

四、大陆地区扩大假释制度适用的几个思路

(一)设置假释强制启动程序

(二)建立假释帮护机构

(三)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四)引导民间力量参与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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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百多年前假释制度在英国萌发,今天它早已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确立和普遍运用,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国大陆地区的假释制度是在1979年《刑法》中得到正式确立的,但直到现在,大陆地区的假释适用率仍然偏低。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我国其他地区比较起来,也是相形见绌。应当说,大陆地区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既与世界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更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我们该如何来改革和完善大陆地区的假释制度呢?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们是否能使假释制度的价值在大陆地区得到更大程度地实现呢?本文力图通过对大陆地区及港、澳、台地区的假释制度进行比较,探究其中制约大陆地区假释制度发挥功效的原因,进而对如何改革和完善大陆地区假释制度、扩大假释制度在大陆地区的适用提出一些实际而有益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别介绍大陆地区及港、澳、台地区的假释制度。大陆地区在1979年《刑法》中才正式确立了假释制度,现行假释制度则是1997年《刑法》的产物;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假释制度主要规定在《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监管释囚条例》和《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假释制度主要规定在其《刑法典》中;台湾地区的假释制度则是由其“刑法”、“行刑累进处遇条列”、“监狱行刑法”、“监狱组织通则”等有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构成的。
  第二部分,将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的假释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大陆地区假释制度存在的种种缺憾。大陆地区假释适用率偏低,制度本身的缺憾是其直接原因,但探其究竟,大陆地区假释适用率偏低主要受以下六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对犯人的权利认识不足,二是对犯人不能复归社会的危害认识不足,三是立法技术的原因,四是监狱体制的原因,五是尚未建立与假释制度衔接配套的社区矫正体系,六是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三部分,在借鉴港、澳、台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改革和完善大陆地区假释制度,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想:1、修改假释适用条件;2、合理配置假释提请权;3、确定弹性假释考验期;4、科学设定假释撤销条件。
  第四部分,就大陆地区如何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提出几个思路,一是设置假释强制启动程序,二是建立假释帮护机构,三是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四是引导民间力量参与。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对大陆地区及港、澳、台地区的假释制度进行比较,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希望能对大陆地区假释制度的改革、完善及扩大其适用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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