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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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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受贿罪主体之研究

一、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

二、以《公约》为参照,解读“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第二章 受贿罪之犯罪对象研究

一、贿赂范围的理论争议

二、受贿罪对象范围之我见

第三章“性贿赂”应否入罪

一、理论争议

二、“性贿赂”入罪的理论探析

第四章 完善受贿罪的刑罚设置

一、废除死刑

二、应当完善和加强资格刑的适用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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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的通过,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比以往有了很大进步。但同有关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仍显许多不足,如“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模糊性、财物外延的滞后性、死刑配置的不合理性和资格刑的不完善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的追诉活动,同时也不利于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应该比照《公约》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刑法规定,承担起大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正是基于此,笔者将《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作为硕士毕业论文。以期通过历史和现实的对比、国内和国外的对比,对我国受贿罪的规定提供一些新的看法和观点,为受贿立法的完善提供些许帮助。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约3万6千字。
  第一部分,受贿罪主体之研究。该部分主要对以“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受贿罪主体的理论探讨进行阐述。首先,笔者选择从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到2009年刚通过的《修正案(七)》中有关受贿罪主体的相关规定,得出我国刑事法律将受贿罪主体范围扩大至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次,笔者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细致的分析,认为使用“公职人员”这个概念作为受贿罪主体,能够非常准确的反映受贿罪的本质,符合立法准确性和简洁性的要求。
  第二部分,受贿罪之犯罪对象研究。该部分主要对以“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应当以“不正当利益”取代“财物”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理论探讨进行阐述。首先,笔者对我国学者关于受贿对象的各种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反映出我国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现状。其次,笔者从社会发展、国外立法和《公约》的规定为出发点,深刻分析“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认为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加有效的打击受贿犯罪,承担起我国的国际义务,我国有条件而且有必要将受贿罪的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第三部分,“性贿赂”应否入罪。该部分主要对“性贿赂”的概念和“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论探讨进行阐述。首先,由于“性贿赂”应否入罪的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非常广泛而深刻的探讨和争鸣,笔者将各种理论学说进行整理。其次,笔者从“性贿赂”的本质、国外相关立法和《公约》的规定等几方面入手,运用概念解析、立法对比、实例分析的方法,认为“性贿赂”应该纳入刑法规制,而不能放之认之。
  第四部分,完善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该部分主要对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和完善受贿罪资格刑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首先,鉴于我国有着“重刑主义”和“从严治吏”的传统,对受贿犯罪一直予以重刑打击,以至于在受贿罪这种未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非暴力犯罪中配置了死刑。笔者从国际轻刑化趋势和国内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认为应当废除受贿罪的死刑。其次,笔者通过对资格刑的概念剖解和国内外立法的比较,认为应当根据受贿罪的本质,建立相对完善的资格刑,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受贿犯罪像无源之水慢慢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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