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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以投资者诉中勤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纠纷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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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投资者诉中勤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纠纷案2

(一)案情重述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的判定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 第三人范围的变迁

(二)不实报告及过错的认定标准分析

(三)因果关系认定的分析

(四)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类型分析

三、研究结论

(一)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结论

(二)关于不实审计报告标准和过错认定标准的结论

(三)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结论

(四)关于责任类型认定的结论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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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渐凸显,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委托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国内外的学术界争议颇多,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表现为裁判适用规则不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畸轻畸重。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旨在专门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定位和价值权衡问题。基于该最新专门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殊性,本文尝试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首先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现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争议焦点的研究结论。
  正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投资者诉中勤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纠纷案。这部分在概要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给出法院的判定结果,从而为下文的深入论述奠定事实基础,指明研究方向。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分析。这部分运用国内外理论研究的成果及现行相关立法的规定,逐个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简明提出各种观点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为下文得出研究结论奠定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第三人范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变迁情况,然后阐述了会计界和法律界在不实报告和过错认定标准上的争议,再后概述了国内外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最后简述了关于责任类型的两种不同观点。
  第三部分:研究结论。这部分是全文重点,在第二部分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笔者对各争议焦点的研究结论,并结合本文所示案例的具体案情,提出适用的观点。关于第三人范围,笔者认为必须着眼于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框架来解决“公平分配投资损失”的问题。第三人范围的界定应结合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不同分类来进行,法定目的审计下宜采用合理预见标准,特定交易目的审计下宜采用已知第三人标准。关于不实审计报告标准,笔者认为不实报告应当满足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且具有重大性这两个要件。关于过错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则应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肯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定地位,以是否遵循执业准则来评价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笔者主张运用相当因果关系,且按照事实和法律的两分法认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证明中,信赖的存在的举证责任应当有原告承担,信赖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关于责任类型认定,基于侵权法原理和利益均衡原则,笔者主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失的过错情形下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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