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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的可译性与不可译性——兼论法律翻译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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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1.1 What is translatability

1.2 What is untranslatability

1.3 Translatability and untranslatability in legal text translation

Chapter Two Literature Review

2.1 Brief survey on the west theory of translatability and untranslatability

2.2 Brief survey on the domestic theory of translatability and untranslatability

2.3 Brief survey on legal translation theory

Chapter Three Translatability and untranslatability in legal text

3.1 Translatability is a relative concept

3.2 Untranslatability in legal text

Chapter Four Translation Problems and legal text translation Strategies

4.1 Translation problems

4.2 Legal text translation Strategies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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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加强,法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翻译的发展远跟不上法律本身发展的步伐。与文学翻译资料相比,有关法律翻译的参考资料和教材相对较少。我们应该多将重心放在法律翻译上来。
  本文回顾了中西译界关于可译性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由来己久。其观点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翻译不可能、不可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翻译都是可能的,并完全否定不可译性的存在。这两种观点既不科学也不能令人接受。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文化重叠和语义共相,任何两种语言之间原则上都存在转换通道。也就是说,由于认识所指的同一性和语义系统的“同构”原理,思维形式的同一性,语法差异的规律性及语义系统的对应,以及文化的相互渗透性,任何两种语言原则上都是可译的。
  然而,同构的相对性和语言的模糊性使得可译性成为一个相对概念。翻译中涉及到的任何一种语言都是可以区别于另一种语言的、独立的规则系统。一般来说,任一语言形式都具有它本身的意义。在另外一种语言中,这种意义可能找到对应的形式来表达,也可能根木找不到某种形式来表达。具体说来,语际转换(即翻译)中存在许多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意义损失。因此翻译只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能的。可译性也必然具有其限度。
  可译性的相对性或可译性限度也与语言的功能相联系。语言的文化功能确立了语言之间的相对可译性。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是可译性限度的极致。
  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同样也是相对的、动态的。它受人类整体认识水平、社会文化交流程度、译者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承认它的存在,但我们又不能将它绝对化,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潭。语言之间以及语言所反映的文化之间的差异越大,之间的可译性限度也就越大。正是这些可译性限度直接导致了语言的相对可译性,甚至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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