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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以公示公信原则为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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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保护的意义

(一)公示原则对物权保护的意义

(二)公信原则对物权保护的意义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相互关系

二、公示公信原则与事实物权人之保护

(一)事实物权人、公示物权人和第三人

(二)公示公信原则与事实物权人保护

三、公示公信原则与公示物权人之保护

(一)事实物权与公示物权同一的情形

(二)事实物权与公示物权分离的情形

四、公示公信原则与第三人保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及法理依据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五、中国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保护

(一)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保护

(二)我国不动产物权公信原则与物权保护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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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对物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本身也是物权保护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公示对于维护静态财产秩序及动态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公信原则的目的则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在权利享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在公示公信原则的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事实物权人、公示物权人(也即登记物权人)、第三人等三种密切相关但又各具不同内涵的权利主体。事实物权人是指基于法律公平正义的一般价值要求应当享有权利的真正物权人;公示物权人是指按照公示制度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名义物权人。第三人是指在事实物权人与公示物权人分离的情况下试图从公示物权人处获取物权的交易主体。在阐述物权保护问题过程中,本文主要是围绕上述三类不同主体分别进行讨论,在讨论每一类主体的物权保护问题中,又分为事实物权与公示物权同一、只有事实物权没有公示物权、事实物权与公示物权不同一但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事实物权与公示物权分离且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四种情形分别论述。
  无论公示制度存在与否,事实物权都客观存在并且具有合乎法理的依据,第三人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获得优先保护,保护事实物权才是普遍原则,优先保护第三人才是例外情形。对公示物权进行保护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事实物权,另一方面,对公示物权的保护也是基于法律秩序、效率的价值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动态财产交易关系在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有必要以牺牲静态财产关系来维护交易的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已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物权变动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以为第三人提供更加规范、合理保护为目标的一项制度,也是物权法在事实物权人与公示物权人分离状态下科学、合理保护交易第三人的最主要制度体现。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第三人为善意;(2)向第三人让渡物权的是公示物权人;(3)第三人是基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受让物权;(4)第三人已获得物权公示;(5)第三人是以取得物权的意思获取的物权公示。
  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物权保护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也构成了整个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物权法》立法也充分体现了不动产物权保护的要求和精神,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等各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物权法》还首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列举了其适用条件,实现了我国立法从仅承认动产善意取得至一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巨大进步。《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为我国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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