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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蒋某等人嫖宿幼女案的分析——兼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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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 由

二、案情介绍

三、案件焦点和争议意见

(一)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涉嫌介绍卖淫的徐某、张某等女生均未满16周岁,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怎样处理呢?由此带来一个问题——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下限有无必要?

(三)社会各界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同理解

(四)相对于蒋某嫖宿幼女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黄某 67 岁实施同样性质的嫖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是不是处理太重

四、从本案看我国特殊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

(二)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失

五、结论与建议

(一)建立符合国情的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二)确定刑事责任最高年龄

(三)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特别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的刑罚、非刑罚体系以及保安处分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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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年龄作为衡量自然人生理、心理、智力以及各方面成熟的衡量标准,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众所周知,犯罪行为是一个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前提则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年龄因素对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以及社会知识的逐渐积累逐步具有的,并且最终也会随着年老体衰而不断地退化甚至丧失。少年和老年人这特殊年龄群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若不加思考地一概作为犯罪来追究、处罚,将有违于人类的生命周期规律和人道主义精神,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的性质、刑罚目的和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刑事年龄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个重要条件,世界各国刑法也都设立了各有自身特色并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我国刑法第17条各款也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与程度大小问题,具有合理和进步之处。当前举国上下都在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从这个角度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加以反思,笔者认为其存在着一些不足,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笔者结合对身边案例的思考,参阅了古今中外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我国特殊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弥补其缺陷,使其逐步完善,更加地符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现实需要。
  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三部分是案件焦点和争议意见,主要是社会各界围绕本案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争论;第四部分是从本案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主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和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失;第五部分是结论与建议,针对前文所述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四点建议,一要建立符合国情的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二要确定我国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三要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特别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的刑罚、非刑罚体系及保安处分制度,四要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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