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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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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与范围

(三)隐私权的发展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不足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不足

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给我们的启示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三)两大法系在隐私权规定方面给我们的启示

四、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

(一)强化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二)“净化”其他法律——民法隐私权保护的环境保障

(三)完善部门立法——民法隐私权保护的外部条件

(四)完善宪法及刑法——民法隐私权保护的强有力后盾

(五)完善行政法——减轻民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负担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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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以及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隐私权立法比较滞后,对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将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身权加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隐私权立法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并过于笼统、过于分散,同时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力度较弱及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也缺乏有力的“公法”保护措施。
  随着科技及新闻媒介的发展、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等因素的出现,使得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受到严重的威胁,侵害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的隐私安全感在降低,为此,个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保护的需求日益提高。在现代社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日趋多样化,相对于传统的侵权形式而言,新型的侵害隐私权行为具有复杂化、隐蔽性及严重的危害性等特点。面对新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现行的隐私权立法已经明显不能有效应对。如何制定有效的隐私权法律在当前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完善隐私权立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既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为此,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隐私权法律规定的现状入手,分析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并在研究部分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而提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文章的写作重心和基本思路是,在分析现行法律隐私权保护不足的前提下,以完善民事隐私权立法为核心,并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角度加以分析,从不同的侧面为完善民事隐私权保护服务。进而构建综合、立体式的以民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护网。
  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隐私权概述,主要介绍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与范围等;第二部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不足,主要从不同侧面阐述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行缺陷与不足的具体表现,如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现行隐私权法律规定不能有效“遏制”新型侵权行为、缺乏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立体”的隐私权保护网络等;第三部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分析美、英、德、法等国隐私权保护的先进做法,通过对比寻找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启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主要以民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为重心,分别从民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环境保障、外部条件等不同方面阐述构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策,是全文的写作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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