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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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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三、分歧意见

(一)关于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区分问题

(二)关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问题

(三)对行为和行为对象不同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如何量刑存在的分歧意见

四、研究结论

(一)对“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区分问题的研究结论

(二)关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问题的研究结论

(三)对作为选择性罪名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量刑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结论

(四)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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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起较典型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分析,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区分、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认定、对符合选择性罪名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量刑等诸多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并简要概括了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歧意见,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相应介绍和比较。
  文章提出,野生动物死体也应纳入“野生动物”的范围,以“野生动物产品”的概念替代目前的“野生动物制品”。认为野生动物制品的价格鉴定结论并不是野生动物制品案件中必须的证据,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认定。对符合选择性罪名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中行为对象种类相同的按照累计数额的方式量刑,对行为对象种类不同的按照同种数罪并罚的理论,以并罚的方式量刑。
  同时,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没有起刑点、点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入罪、改革销毁查获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方式等相关问题也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和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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