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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的处断原则研究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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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现行刑法规定及存在的弊端

二、罪数理论研究成果及缺陷

(一) 罪数区分的意义

(二) 罪数区分的标准

(三) 一罪的认定

1. 实质的一罪

2. 处断的一罪

(四) 罪数研究的缺陷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四、刑法规定的完善

(一) 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时统一按一罪处罚

(二) 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时择一重罪处罚

(三) 确定择一重罪处断后,增加“所判刑罚不得轻于其他可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 的规定

(四) 修订条文的设置位置及条文内容

(五) 明确规定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处断原则的意义

1. 提高了刑法的立法水平

2. 可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3. 进一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

4. 使刑法体系更加完整

5. 弥合罪数理论研究的分歧,提高理论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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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的问题。遇到上述情形,应如何处断,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文分成四个部分对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的处断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分析现行刑法规定及存在的弊端。1997年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三种处断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
  目前的立法设计及规定存在的弊端:
  第一,损害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第二,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认识混乱乃至判决混乱;
  第三,违背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四,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
  第五,法律条文繁琐、挂一漏万。
  第二部分讨论罪数理论研究成果及缺陷。因有制定法依据,“犯罪构成说”成为罪数判断标准的通说。目前我们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罪数理论研究体系,罪数判断标准、一罪类型体系、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已成为罪数研究的固定内容。罪数研究也存在概念繁复,微观精细度有余而宏观整体性不足;观点纷争让人无所适从;思辨色彩笼罩其间,实践意义有待提升等明显缺陷。由于刑法总则未规定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的处罚原则,导致罪数研究复杂化。理论研究与刑法规定的缺陷互为表里。
  第三部分讨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对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德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只判处一个刑罚;
  第二,依规定刑罚最重的法规确定刑罚;
  第三,所判刑罚不得轻于其他可适用法规所规定的刑罚。
  日本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最重之刑处断。修订后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但不得科以较轻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这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确定了择一重罪处罚的基本原则,刑法条文内容明确、清晰、文字叙述简明扼要,可资借鉴。
  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善,应对刑法总则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时的处断原则。修订条文表述为:在刑法第七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之一:“同一行为同时构成法律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所判刑罚不得轻于其他可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明确规定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处断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提高了刑法的立法水平;可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进一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使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弥合罪数理论研究的分歧,提高理论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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