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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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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概述

(一) 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 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不同表述及其辨析

二、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学说及其评价

(一)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相关学说及其评价

1. 阻却违法性说

2. 责任阻却说

3. 二分说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学说及其评价

1. 必要行为说

2. 两害择一说

(三) 我国有关学说及其评价

1. 我国的相关学说

2. 对我国相关学说的评价

三、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问题之我见

(一) 对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观点概述

(二) 具有合法性的紧急避险行为

1. 违法性概述

2. 对于传统的法益衡量说的反思

3. 法益衡量说存在缺陷的原因

4. 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再探求

5. 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

(三) 具有免责性的紧急避险行为

1. 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2. 对紧急避险行为具有免责性的探究

3. 对于紧急避险的防卫问题的探讨

四、对我国紧急避险立法完善的建议

五、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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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紧急状态”或“救护急难的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既然紧急避险是一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以保全自己或他人,国家或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紧急避险为什么在刑法上不被认为是犯罪,不给予刑罚处罚呢?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何在呢?
  本文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研究。论文首先进行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界定。在国内外,有学者使用“紧急避险正当性依据”这个表述,有学者用“紧急避险的不处罚依据”这个表述,笔者认为,这些表述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提出使用“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这个表述,并简要的阐明了理由。接着,文章对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评述。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问题,大陆法系主要存在“排除违法性说”与“排除责任说”及“两分说”三种观点,其争议在于紧急避险是因为立法者基于人情的考虑,认为避险人缺乏做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而被免责,还是基于法益的衡量,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对于整个法秩序有益而将其合法化。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在考虑紧急避险性质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分歧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在我国,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且不受刑事处罚,早已成为不争之论。但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究竟是对社会有利、办法律所鼓励的权利行为,还是对社会有害、为法律所放任的行为等问题,则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对上述学说介绍评析的基础上,笔者决定以各学说之不足之处为切入点,通过对紧急避险制度制定目的及其依赖的社会基础、人性基础的探究,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做出阐释。笔者认为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根据不同的情况而被分为两种:合法的紧急避险与免责的紧急避险。本文着重对作为主流观点的“法益衡量说”进行质疑,否定该说所认为的紧急避险中所存在的“冲突关系”,而将紧急避险定义为一种“依赖关系”,为紧急避险的合法性寻找新的依据,再者,吸收“期待可能性说”的合理因素,对涉及生命等具有特殊价值的利益时,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免责行为进行了论述,从而提出了新的“两分法”,同时对我国的立法也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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