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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权力“规训”——1949年-1956年中国司法制度的模式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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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革命话语下的司法理念

(一) 以革命名义对国民党司法的解构

(二) 人民司法:基于革命逻辑的司法观

二、司法的权力主导

(一) 司法建构的权力主导

(二) 司法运行的权力主导

(三) 对司法权力化的认知与分析

三、司法政治化及其后果

(一) 司法中的政治意志

(二) 司法的政治性运用

(三) 司法与政治的协调与冲突

四、结论:对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反思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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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1949年-1956年中国司法观念的变迁为研究对象,以期回答下述问题:1949年-1956年的人民司法观是如何形成的?又何以如此运行?并形成了一种怎么样的中国司法新特征?在这一“问题串”的迫使下,本文主要利用知识-权力的分析方法来解答,认为1949年-1956年人民司法观的形成得益于有效的微观权力塑造,这种塑造同时也是司法政治化最主要的推动力,权力话语改变了中国司法的发展轨迹,形成了中国司法的新特征。因而,权力对司法建构与运行的主导,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权力主导下的司法建构与运行,与人民司法观具有内在的联系。革命逻辑下的人民司法观念是在阶级观点、群众观点等知识上构建起的司法知识体系,这个体系是由权力生产出来的,它的生产是为了取得司法领域中的话语权,排斥、否定一切给权力造成障碍的知识。但是人民司法不能完全建立在知识领域,需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调解和审判的司法技术的选择和运用,使得共产党在基层建立了严密的权力运作网络。这个网络不但保障了知识再生产的顺利,也保障了权力运作的通畅,而且使司法建构在权力的主导下成为可能。
  权力是中国共产党取得和巩固政权必须时刻关注的因素。在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司法与权力的征服与反征服,超出了司法的界限,许多不是司法的因素纷纷进入司法领域,司法被解构、被重塑。政策等非法律话语重构了司法的知识体系,抢占了司法话语体系的权威地位;运动等权力运作方式不仅打破了司法机构的界限——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界限模糊了,而且打破了司法的功能界限,司法不仅要起到裁判的功能,而且还要起到类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调查的功能。司法权力化就在权力的支配下不断地扩张着自己的领域和功能。通过对权力主导下人民司法建构与运行的分析,可以对权力与司法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权力是司法政治化、权力化的内在动力,但是权力并不必然导致司法的政治化、权力化。权力对司法的作用是多维度、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导致司法制度模式与价值的改变。因此,本文通过归纳权力导致司法政治化的各方面因素,梳理权力对司法“规训”的脉络,从而反思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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