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焦点
三、分歧意见
四、观点评析
五、笔者观点
(一) “蛋白粉”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1. 上述人员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2. “蛋白粉”生产、销售者和添加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
(二) 三鹿集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三鹿集团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
2. 三鹿集团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 三鹿集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体现了单位意志
4. 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问题完善
(一) 我国刑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少司法依据
2. 与《食品安全法》缺乏衔接
(二) 对策与建议
1.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
2. 尽快制定现有法律的司法解释并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