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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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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四、分析与讨论

(一) 涉黑职务犯罪概述

1. 涉黑职务犯罪的概念分析

2. 职务犯罪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

3. 涉黑职务犯罪的特征

(二) 涉黑职务犯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较研究

1. 主体

2. 主观方面

3. 客体

4. 客观方面

5. 既遂标准

6. 法定刑

(四) 涉黑职务犯罪成因与发展趋势研究

1. 涉黑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2. 涉黑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五、结论与建议

(一) 关于本案的认定

(二) 关于防治涉黑职务犯罪的几点设想

1. 预防机制

2. 辅助机制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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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黑职务犯罪,并非是传统刑法学界一个固有的概念,它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犯罪相互靠拢融合最终形成的产物。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本质是权钱交易。而对于涉黑职务犯罪,进行的则是危害更大的权黑交易。基于此,笔者认为,涉黑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涉黑职务犯罪具有独特性,对社会影响极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与社会安定,更会离间干群关系,最终危及社会整体和谐。因此,研究涉黑职务犯罪,不但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还有着重大的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重庆刘某某涉黑赌博案入手,引出涉黑职务犯罪在实践运用中所遇到的争议与问题,然后,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结合我国涉黑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该罪继续发展的趋势,并提出防治该罪的相关合理化建议。按照案例分析类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要求和格式规范。
  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即重庆刘某某涉黑赌博案。
  第二部分: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加并邀约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聚众赌博,并借助自己身为国家干部的影响力,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得巨额经济利益。最后法院判决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或邀约他人参加陈、邓等人组织的黑社会性质赌博犯罪活动并使该组织获得巨额非法利益究竟是只构成单纯的赌博罪,还是同时构成涉黑职务犯罪而应数罪并罚?二是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涉黑职务犯罪,究竟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还是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第四部分,争议分析。
  本部分旨在对案件关注的焦点做出分析。笔者首先以涉黑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为切入的视角,分析了职务犯罪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以及涉黑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接着剖析了涉黑职务犯罪的构成,并对涉黑职务犯罪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比较研究。
  最后,本文对涉黑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五部分,研究结论。本部分首先对本案做出认定,即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接着,结合涉黑职务犯罪目前的状况与将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防治该犯罪的相关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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