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驾车碰瓷问题研究之现状
(一) 碰瓷
(二) 驾车碰瓷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状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
(一) 刑法第114 条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二) 刑法第114 条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1.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2. 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
(三) 危险犯的侵犯客体属性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疑难问题解析
(一) 关于“公共安全”内容的分析
1. 公共安全含义的各种学说和界定
2. “不特定或多数人”与“公共安全”内容的界定
3. 立法意义上与司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
1. “其他危险方法”的各种学说及界定
2. “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方法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要件“故意”的界定
四、对驾车碰瓷行为准确认定的完善建议
(一) 驾车碰瓷作为危险犯危险状态的确认
(二) 驾车碰瓷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 城市高速路或主干路上发生的驾车碰瓷
2. 居民区、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场所发生的驾车碰瓷
3. 以摩托车、自行车或者人身进行碰瓷
(三) 出台准确的司法解释
(四) 宽严相济的定罪量刑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