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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见危不救行为定性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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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由

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二、案情简介

三、案件争议焦点

四、分析与讨论

(一) 本案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2.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3. 补充讨论:“客观归责理论”对本案的启示

(二) 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要素

1. 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

2. 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

3. 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其他条件

(三) 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四) 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评价

1. 李某是否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

2. 李某是否成立过失犯罪

五、结论与建议

(一) 本案研究结论

(二) 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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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与之相对的犯罪是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其中,不作为犯又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上往往明确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和不作为的客观行为,该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认定。然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因为作为其核心要素的作为义务并没有在刑法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借助非刑法规范进行界定,这就可能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造成损害,就有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在此情况下,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因果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案例分析为基础,从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方面对“紧密生活共同体”中一方面临生命危险时,另一方是否具有救助义务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紧密生活共同体”中,被害人面临生命危险时,行为人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由此引发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犯罪构成相关理论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由,即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该部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作了介绍。第三部分为案件争议焦点,该部分列出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例如该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与讨论,该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先后判断了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以及行为人主观心态等问题。重点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运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本案作出归结。此外,围绕案例的定性,本文还讨论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的区分,即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建议,通过前面部分的分析探讨,总结得出行为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并对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原则提出如下建议:其一,在面对来势汹涌的民意时,应将刑法规范与社会情理辩证统一起来,在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标准,即“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本着“依情理,循规范”的原则,尽可能少地将此类行为加以犯罪化处理。其二,“紧密生活共同体”关系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实质义务来源。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不仅仅要在形式上证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实质性地考察这一关系的相互支配、相互信赖程度。其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及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在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分析行为人的不作为在达致危害结果的因果流程中,该不作为的危险性是否使危害结果现实化,如是,则可认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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