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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责任与物件致害责任的选择适用——藏獒坠楼伤人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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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藏獒坠楼伤人案之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二、物件致害责任与动物致害责任的制度起源与规范意旨比较

三、物件致害责任与动物致害责任的法律结构比较

(一)归责原则

(二)举证责任

(三)免责事由

四、物件致害责任与动物致害责任的适用选择

五、藏獒坠楼伤人案法律适用之检讨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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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日趋密集,成就了高楼林立的建筑格局,致使件物致害事件也层出不穷。同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出现,两者结合在一起,引起人们对这类特殊侵权事件的高度关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二者都设有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做了补充,但是仍然过于简略,具体到个案中,在适用上仍然争议不断。其实,简单的物件致害不是问题,关键是有些案件表面看起不是物件致害,但深入分析,案件性质完全符合物件致害构成要件。就如本文所探讨的藏獒坠楼伤人案,看似一般的动物致害问题,但并不满足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法院对本案是按动物致害进行处理的,但有学者认为以物件致害定性更加合理,笔者更倾向后者。本文的主要任务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所涉及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
  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以藏獒伤人案为引子,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因动物致害与物件致害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对此类案件学界所持的不同主张,从而总结出本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动物致害责任与物件致害责任的制度起源与规范意旨的比较。两种制度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动物致害更侧重受害人权益,容易忽略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动物致害责任与物件致害责任法律结构,主要从二者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方面分析。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在动物致害中,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在所不问,物件致害中,侵权人的过错首先由法律推定,但若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适用的不同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有相应的免责事由,物件致害的免责事由之一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该项内容在动物致害责任中并不是其免责事由;第四部分:物件致害责任与动物致害责任的适用选择。由于上述三点的不同,可以知道,得出了适用物件致害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物件致害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既给了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从另一方面看,侵权人可以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第五部分:藏獒伤人案法律适用之检讨。通过以上的比较研究,再结合本案的案情分析物件致害责任适用本案的合理性,分析动物致害责任不能适用本案的原由,进而达到从反面证实,适用物件致害能合理、恰当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使侵权人与加害人之间利益均衡。本文重点是,针对动物致害责任与物件致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问题的观点。难点是,如何正确的理解在实践中法律的适用问题,更好的把握在高空坠落动物伤人案中动物致害责任与物件致害责任的区别和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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